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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新政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严防小产
www.110.com 2010-08-25 17:10

  从5月20日召开的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按照先占后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城乡置换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问题,并严防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房"。

  按照规定,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鼓励和提倡集中联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建设。规划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定标准。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新民居建设确需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周转用地的办法,允许先占后补,严格占补平衡。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申请周转用地。周转用地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面积标准为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周转用地分年度归还计划,并对周转用地归还期限作出承诺。新民居建成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旧村址复垦任务。

  新民居建设中,首先要将旧村址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原则上要在县域范围内转让。置换指标的使用,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要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增减挂钩土地置换增加的土地级差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增减挂钩土地置换要做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按增减挂钩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到期不能复垦归还的,按置换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还要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严厉防止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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