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北京市办法(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多年以来,物业、业委会、业主大会、业主这些因新型居住形式而产生的名词成为媒体上的“高发关键词”。围绕这几个关键词而产生的种种新问题不仅关乎每一名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研究的新课题。
草案的制定,使许多纠集繁复的问题得以明确,在法律层面规范、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使市民在维权中有法可依,让管理部门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抓手,使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变得更为和谐和规范。
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昨天(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草案还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草案中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方式。
同时,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于良表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物业服务内涵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前这些内容只是通过部门内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在没有制定草案之前,本市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都是参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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