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动态 >
16年纠纷扑朔迷离 上海阳光城产权纷争调查
www.110.com 2010-08-25 17:16

一个处于上海黄金位置的地块,一份疑问重重的协议书,一段余音未了的旧案,在这个炎热的夏天引发了轩然大波。

 

上海火车站附近的秣陵路435号是一块曾经荒废14年之久的地块,它面积不大却由于位处闹市中心而备受关注。这块曾经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开发的地块,价值也在飞速增长,由本世纪初的8000多万元猛增到了10多个亿。2006年,这个地块在低调中悄然启动,如今已经建设完工,但时至今日关于它的归属引发了重重争议。

 

纷争十年始末

 

8月中旬的一个下午,在上海火车站附近一间内,记者见到了处于此次事件的核心人物——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耀华,“这五六年以来,我通过电话、写信等各种形式进行上访,就是想讨回一个公道。”王耀华说。

 

在一个有些陈旧的办公桌上堆满了厚厚的一摞案卷资料,“这是我花了四五年搜集的申诉材料,这耗费了我近年来的很多精力。”王耀华对记者说,他说这话时神情紧张,有些激动。

 

时光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按照当时的计划,这个地块是作为国家的重要仓储基地来进行计划开发的。在1992年的7月,由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以下称中储上海公司)与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一分公司(后为上海市弘丰房地产公司)及上海振新建设公司(后被上海建工集团重组),三方共出资9900万元,联合在地块建造“秣陵商厦”。

 

1994年的时候,弘丰公司将“阳光城”项目中的建设份额转给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侨房地产公司)。而同时弘丰公司则向振新公司购买了其的建设份额,此外弘丰公司另支付振新公司项目转让补偿费。

 

两年之后,作为此项目的后来的接手者之一的南侨公司将弘丰公司以“炒卖该项目”告上了法庭,要求弘丰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而后这一官司在此后的几年中闹到了最高法院,到了2002年的时候,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对地块的归属做出判定,弘丰、南侨、建工集团等将“阳光城”在建项目转让给新的接盘者上海今日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今日阳光公司),后者分别向前5家公司支付共计8850万元。 

 

 

疑点重重的五方协议

 

“就在我们在判决生效后准备接盘的时候,丹林公司出现了,而此时主管部门的态度也出现了微妙的变化。”王耀华回忆说,据他所说,当时地方主管部门以今日阳光公司资金不足不具备接盘资格和未按时支付资金为由,改由丹林公司接盘,时间是2004年,而自此他也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路。

 

“如果确实没钱,或者我们没有按时支付也就算了,但事情的真相不是这样的。”王耀华说。

 

王耀华向记者出据了8张支票单据,填票的时间是2002年2月26日,而总额加在一起刚好是8850万元,承兑人是王福。而对于王福,据记者了解,此人为原今日阳光公司的总经理在2002年9月去世,在10月18日,该公司决定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了王耀华控制的世丰房产公司,由王耀华自己出任总经理,而同时该公司的相关债权债务也由世丰房产公司处理。

 

“就在之后的12月份,最高法院收到了以丹林公司发出的‘退出函’,声明阳光公司将退出该项目,并且盖的是我们已经在10月作废的老公章。”王耀华说,记者随后看到了这份“退出函”,经过仔细对比发现此信件上的公章确实与今日阳光公司如今的公章大不相同,函上的公章是繁体字而新公章则是简体字。

 

而更出乎王耀华预料的是,在2004年2月25日,他接到了闸北区房地产局一份“关于阳光城项目转让的五方协议书”,在协议书上,拥有股权的5家国有公司将项目转让给了丹林公司。“但此处的疑点在于,至少有2家国有公司从未与丹林公司签订这个协议,这是伪造的。”王耀华说。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得了关于此案两份向最高法院递交的证明材料,一份是来自于南侨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在材料中表示,仅与丹林公司草签过一份转让的初步意向,从未与其余4方一起与丹林公司签署转让协议,是丹林公司私自将原先的两者协议更换首页与尾页伪造而成。而另外一份证明则是由南侨房地产公司所写,主要内容是声明上海丹林房地产公司的协议系伪造。“我们当时了解到,丹林公司连注册的20万美元也没有到位,所以一直没有与它签约。”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

 

而对于以上质疑,丹林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对记者完全否认,但对于原因则表示暂时无法做更多的解释,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就在争议中丹林公司的地产项目在2006年悄然启动。

 

 

两份不同的调查结果

 

而此纠纷也将主管部门上海房屋局(以下简称上海房管局)推上了风口浪尖上。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上海房管局并不公开和透明,这也让这个争议越来越大。”一位涉及到此案的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首先就是丹林公司伪造的信函和阳光城项目转让协议书这两个事情上,相关方已经出据了足够的材料和证据来说明情况,但至今上海房管局并没有给我们做出一个满意的答复。”上述人士对记者抱怨说。

 

而对于此,记者通过权威渠道获得了一份上海房管局在去年12月26日向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厅汇报此案件进展情况的信函。在该信函上,上海房管局表示,因为上海市纪委接到关于反映闸北区房地产局违规将“阳光城”项目土地发给丹林公司的举报信,因此要求上海房管局纪委与行政执法总队组成了专案小组进行调查,而调查的结果也印证了此前记者的调查。

 

在该信函上,调查小组对“假公章”、“假转让协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在假公章案,该调查小组认为,从2002年10月底开始,今日阳光公司已经使用新公章,而在12月底,原公章保管人使用已经失效的旧公章在“退出函”上盖章,因此,丹林公司递交给最高法院的“退出函”是无效的。

 

而在“假转让协议”方面,调查小组表示,曾多次通知丹林公司提交“五方协议”原件,但对方一直未能提交,而调查小组将复印件提交上海市公安局刑技部门咨询,得出的结果是该协议第一页与最后一页并非一次打印形成,而公章也不具有连续性,因此判定“该文件可能是一份经过拼凑的伪造文件。”

 

虽然到此,事情已经清晰明了,但该调查结果却与今年7月3日上海房管局随后发给王耀华的书面答复意见南辕北辙。记者看到此意见书上,上海房管局表示:“该项目转让过程符合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转移登记符合有关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