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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后北京“政策性违约案”裁判标准应尽
www.110.com 2010-08-25 17:17

    房贷新政后北京“政策性违约案”裁判标准应尽快制定
    “国十条”新政出台一个多月以来,北京购房人以新政规定的首付比例提高,二套房贷收紧、三套房贷停发打乱了自己的购房计划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房的,即“政策性违约案”不断增加。大部分购房人均以政策的调整为“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要求或二手房房主退还全部定金、首付款或房款。还有部分购房人以“情势变更”为抗辩理由,要求修改或解除购房合同,其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本市法院还没有审理此新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目前还没有一家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判。石景山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增加如“遇到政策性变化调整时,双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等相应条款;另外,上级法院应就违约终止购房合同问题进行专门调研或研讨,尽快统一判决标准及执法尺度。
    以下是发生在西城区法院的一起“政策性违约案”在审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8日,周女士与被告马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合同》,购买了马先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附近的一套房屋。周女士先后给付马先生定金2万元及首付款58万元。不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北京市于2010年4月12日发布房贷新政。2010年5月5日,周女士得到和担保公司的通知,得知自己购买的第三套住房按照新政无法取得建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周女士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马先生已经使用周女士的首付款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解押,并且已经拿到银行抵押的房产证,不用再支付贷款利息。
    为了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周女士多次向马先生催要,但是马先生均未给付。周女士遂将马先生告到北京市西城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双方解除;2、被告马先生退回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60万元及利息。被告马先生答辩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庭审焦点
    双方就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还能否继续履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原告周女士诉称: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本市房贷政策发生变化,这是她所不可预测的,由于贷款办不下来,她和家人已经买不起涉案房屋了。周女士认为,导致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是房贷新政的出台,属于不可抗力,而不是她个人原因造成的,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马先生反驳说:从2007年起,本市房贷政策一直在变化,今年初就有媒体预测政府将出新政干预楼市,所以本市出台房贷新政,不是不可预测的,房贷政策的变化不应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如果就此解除合同,将破坏交易的安全。
    2、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马先生认为:房贷政策的变化,只是导致原告购房方式发生变化,而并不是导致对方买不了房了。“周女士家已经有两套房了,她可以卖出一套房,或是抵押一套房,来支付剩下的购房款。”
    周女士说,她家已有的两套房由双方父母在居住,根本无法出售或抵押,“我们购买第三套房是为了孩子上个好学校用,我们交的首付款都是借的,如今贷款办不下来,实在是没钱付剩下的购房款了。”
    本案尚在审理中,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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