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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相网友评论直播提示主题
www.110.com 2010-08-25 17:17

 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相网友评论直播提示主题:“新政观察——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相”
一、论坛背景:
近期政策频出,楼市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史上最猛新政”条文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新政一出不仅一手房市场的成交量出现大幅下滑,二手房市场中投资客抛房潮更是愈演愈烈,而这两个市场中产生的纠纷也频频出现。随着各地相关细则出台,规范和要求有过之而无不及,产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首付比例提升、贷款利率增加,退房是不是会赔了又折违约金,中介开发商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广州知名律师组成搜房网“关注购房者律师团”,就新政后频频出现的房地产买卖纠纷事件,联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共同探讨,在线征集、解答购房者置业难题。   
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退房因素,中介延误合同履行造成的利率提升是否应该负责,房价下跌开发商是否应该补偿差价,退房会不会赔了定金又折违约金……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北京律师行率先出击,组成“关注购房者律师团”,联合搜房网为购房者答疑解惑,指点迷津。
本期大话地产,我们诚意邀请您一起探讨“新政观察——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相”
城市联动:
北京: “关注购房者”系列活动之——聚焦新政后房产纠纷
天津:聚焦新政后房产纠纷——知名律师在线答疑
二、议题
    1、新政(比如二套新规等)过后高发退房的主因是什么?
    2、发生问题后具体责任在谁?开发商、购房者、银行还是政府?请结合案例给予分析
    3、如果想退房应该怎样处理,注意哪些问题,走怎样流程,合同如何签订?
网友提问精选:
    1、【搜房网友:苏妮】四月中交了三成首付,现在说贷不下来。当时保利公馆2010的销售MM告诉我们有一套房子,不供楼了算第一套,贷款也是按第一套的算,于是打了电话问那个行,银行的也说是首付三成,利率下调20%,于是我们就放心的买了。前几天接到银行电话,说是贷款下不来了,得按新政的二套执行。意思得补交两成首期,利率上浮10%。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搜房网友:纾纾】在论坛上看到业主说退房率的问题,为什么美荔尚筑的退房率这么高?前几天有人说是21.7%,而今天又有人说19.6%,为什么这楼盘的退房率会这么记的?
    3、【搜房网友】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没办法增加首付。开发上不肯配合协调退房,开发商就是要坑钱,有要退房的业主们,我们要一起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能就这样自己的血汗钱给人白坑了。
    4、佛山购房者文女士已有一套房。今年4月,她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与某楼盘开发商签订,购买一套住房,总房款110万多元,首期支付了20%的房款20多万元。不久,“新国十条”出台,规定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文女士筹不到这么多钱,打算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要求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要其支付总房款12%的违约金。
    5、广州一业主四月中交了三成首付,现在银行却告知他们说贷不下来。业主回忆说,当时保利公馆2010的销售人员告诉说有一套房子,不供楼了算第一套,贷款也是按第一套的算,于是打了电话问银行,银行的也说是首付三成,利率下调20%,于是业主就放心的买了。前几天却接到银行电话,说是贷款下不来了,得按新政的二套执行。
三、出席嘉宾
    广州市房协专家委员  黄穗诚
    广东蔡若波律师
    广州常跃全律师
    广东殷航律师
    业主网友
四、嘉宾对话日程:
时间: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2:30—4:30
地点:广州搜房网直播间(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丰兴广场A座第八层)
五、主办单位:广州搜房网新闻中心

                                                                                   搜房网广州新闻中心
文字直播更多[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搜房网联合广州知名律师行的律师,还有市房协专家委员黄穗诚老师一起,网友一起讨论这期的大话地产,主题是“新政观察—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相”,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到场的各位嘉宾:
我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论坛的背景,最近楼市波澜不惊,从新政开始到现在有一个月时间,对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包括改善型的买家,二套以上的买家,包括投资和投机客受影响非常大,我们挑出来一些细文跟大家一起讨论,条文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新政一出不仅一手房市场的成交量出现大幅下滑,连二手房市场中投资客抛房潮更是愈演愈烈,包括我们今天搜房网头条新闻也是,急速降价30万,急抛二手楼盘。
而这两个市场中产生的纠纷也频出现。随着各地相关细则出台,规范和要求有过之而无不及,中介开发商应否承担相应责任—广州知名律师组成搜房网“关注购房者律师团”,就新政后品林出现的房地产买卖纠纷事件,联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共同探讨,在线征集,解答购房者置业难题.
在北京已经组成了一个关注购房者律师团,专门为购房者进行建议和服务,今天我们也是邀请到知名律师,一起为广州的购房者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当中,请各个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在最近新政出台以后,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给大家分享一下。
[蔡若波]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在贷不到的情况下,才解除合同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如果还是能够贷到款,只是首付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
[主持人]常律师今天给我们带来一个他已经遇到的案例,请给我们网友现场分享一下。
[常跃全]卖方跟买方还有中介是1月30号签订买卖合同,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先交一部分定金由卖方,因为是按揭房需要办理提前还手续,在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时候,发现卖方一方丈夫身份证文件丢掉了,银行就说需要补办身份证,拿来原件才可以签订提前还贷的手续,在这个过程当中,大概耽误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他办好身份证从山东老家寄过来又耽误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正好是4月17号国务院所谓的“新国十条”出台,出台以后买方预期就发生了变化,感觉现在房市应该是观望的,所以就找到理由卖方迟办理提前还贷的手续,以这个为理由把卖方告上法庭。
 [主持人]身份证拖延自己办理有一些牵连因素,这方面也带有一些连带责任吗?
 [常跃全]这个就要看买卖双方义务履行顺序,有没有先后,因为这套房子原来的卖方就是提前还贷也好,买方申请按揭也好,是在同一家银行进行的,而同一家银行卖方申请提前还贷的同时,买方就可以申请按揭。现在我们掌握到的证据来看,买方并没有提出申请按揭的申请,所以买方自己也是有责任的。买卖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在这个过程当中一直有沟通,但是因为国家的政策有变,沟通不畅。
 [主持人]常律师讲的是一个二手房的案例,是购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一些纠纷。我们今天也想谈论一些关于开发商之间,一手房您这边有没有一些实际的案例。
 [常跃全]现在没有案例,但是有一些客户咨询,咨询主要涉及的范围是,在买卖合同预售合同里面,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现在国家出台政策,对双方影响比较大,尤其对买方来说,80%以上都是按揭贷款来买房,这样的话利率提高,首付比例提高,算不算不可抗力,是法律争议的焦点,如何来界定这个问题,能够给双方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主持人]殷律师您这边呢?
[殷 航]我们这边有一个咨询,买方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也支付了定金,要去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正好“新国十条”出台了,首付款提高到了50%,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根本没有办法支付这个首付款,就想解除和约,返回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一方面也是蔡律师所讲的,不可抗力,新政到底是不是一种不可抗力,在司法和实践理论上有一些争议,而且我们也看到他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一般有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甚至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当初开发商在拟合同的时候,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内容就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哪几项,新政这块正好没有包含在这个范围之内,所以这种情况对于买方要解除合同,返回定金是比较不利的。
[主持人]刚才各位律师都是从实际案例当中,给我们做了一个小的开场白。我们也想从政策方面,请黄老师给我们分析一下,这次新政被称为史上最猛的政策,打击面也比较广,从一套到二套,投机和投资都有,在政策出台以后,对哪些群体影响是最大的,哪些发生退房现象是最多的?
 [黄穗诚]第一个被称为“史上最猛的新政”,我记得2007年房贷也是叫新政出台之后,开发商就遇到了“冬天”,而现在我还没有听哪个开发商说遇到了严酷的冬天,所以这个一比较起来,不能这么来比拟,所谓“最严厉”。但是这个政策的出台,意义在于,给我们火热的楼市房价的增长超过GDP的增长,这种趋势浇了一盆冷水,这个是2007年所没有遇到的情况。所以“史上最猛的新政”表述不准确,但是给过热的形势浇了一盆凉水。
贷款首付第二套提高到50%,相对于买家来讲,原来整个预算是30%,银行也会有一个计算,国家也会有,就是说你的月供款能够达到多少以下的指标才能够贷到款的,贷款首付提高到50%,第一个消费者承受不了,第二个消费者也不贷款了。如果消费者强硬向银行借钱我撑下去,这个就会出现跟美国次贷危机相类似的情况,本来买不起,现在政策逼他必须要买,根据大家刚才所说的,这个不属于不可抗力,必须要履行合同,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等于逼这些人走美国的道路,导致供不起楼的话,整个环境逼他,这个对国家不利,对整个经济形势不利,对在座的也不利,国家经济情况不行的话,你也好不到哪里去。所以必须要充分认识到这个情况,这种状况的发生,买家也好,银行也好,超出原来意向的东西,这个也是《民法通则》三个要件其中的一个,已经超出了双方可承受的限度,银行一个月要给多少,现在由30%提高到50%,月供款要提高到多少,既然是这么猛的变化,适合于不可抗力的解释。
但是2003年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说法,如果办案件不成,对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所以现在开发企业都会提出百分之十几,百分之二十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也曾经受理过一单案子,是一个买家在售楼小姐说服之下购买了三套,当时售楼小姐说是尾盘,比较便宜,你买一套优惠多少,买二套优惠多少,三套还可以更优惠,这个买家觉得有这么多的优惠比较好,售楼小姐跟他说,这个也不需要用你的钱,是银行按揭,这样又搞按揭,又可以买三套房子,又有很多优惠,他很高兴。谁知道送到银行申请,银行不批,后来买家就转银行,但是开发商这边不同意转银行,买家原来交首期款40、50万,买家由于办不成按揭,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除了已交首期房款40多万,还要补交10多万。在这种情况下,一审输二审输,再审也是输,我们合同民法通则里面有一个公平的原则,这个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个适用这个法条的根据,这个是商品房的纠纷,里面讲到的条款是预售的,这个已经是尾盘了,现房了,提出这个依据之后又重新开审了。我也跟很多人说过这个问题,连房子味道都没有闻到,50多万就给人罚了,这个在法律上是否公平,是否合理?从公平原则来讲是绝对不合理的,另外从双方当事人过错来讲,开发商也不愿意转银行,人家已经跟另外一个银行谈妥,我这边可以按揭,开发商不愿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继续申请贷款,确实存在匪夷所思的事情。后来这个事情再审,当事人没有反馈结果给我。
我觉得当时这个情况同样适用目前整个形势的基本变化,当事人如果你原来的想法跟银行提出来的想法发生了争议,怎么办?另外针对这种事情,基本原理还是适用的,建议买卖双方在情形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合同里面写明一旦发生政策变化情况下,按揭办不成,我们不承担这个责任,不追究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我在全国各地做讲座,不少地市都采取了这个建议,都在合同里面注明了。对于正在楼市处在十字路口的观察期,这个对于买家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提示。
 [主持人]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各位律师多遇到都是一些购房者处于弱势群体的范畴,他们多去投诉,他们去申报一些案例。在这个过程当中,包括购房者也不希望退房,好不容易买一套房子,尤其是首套房,如果退一步讲,万一由于各种原因,购房者不得不退房,律师会给他们一些什么建议,或者他们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或者怎么样规避不交违约金,使他们的损失控制到最小,先请殷律师谈一谈。
[殷 航]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作为购房者应该思想上保持理智,对整个事情处理有一个全程流程综合判断,首先我们应该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拿出来看,如果购房合同里面有利于我们的因素,比如说签定合同的时候,不可抗力条款没有做明确的列明,是一种模糊性的表述,或者在不可抗力条约当中明确说包括新政,在这种情况下对购房者提出不可抗力为由,要解除合同,拿回定金相对来说是有利的。
    但并不是说凡是出现了新政,都可以以这个理由来解除合同,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开发商对于购房者来说是有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第一步跟开发商协商,在协商的时候,我们也有一些法律依据,比如去年出台的在当前形势下处理案件的纠纷里面,明确引用了,有些时候购房者特别是属于自用型或者改善型,他不想再进行退房,很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这样的法律依据,跟开发商协商,要求变更房款,房款一降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首期付款也下降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这个合同也能够继续履行,对于双方来讲是皆大欢喜的。我想作为一个理智的开发商来说,他也考虑这个处理方法。
    如果开发商是很强势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够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诉讼的方式刚才也说了,我们也有我们的理由,一方面可以考虑是不是在具体案件当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即便是不符合,我们也可以根据当前形势下,形势变更的原则,以及刚才黄老师讲的明显不公平,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是变更,减少或者避免损失。
[主持人]有时候我们单看到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矛盾,其实有时候银行业夹杂在这里面,甚至银行联合开发商,两个人是比较“亲密”的关系,购房者打一些官司,或者出现问题会更大,也许双方会踢皮球,也许双方会含糊不清,责任不明晰,可能购房者自己都搞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去甄别责任的归属,作为购房者到底应该去找银行,还是应该去找开发商。这次新政出台以后,更多是贷款方面,也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银行的原因,我们到底应该去找谁?
[殷航]这里面涉及到法律关系的问题,按照正常买房者与开发商签定合同的流程,我找开发商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当中约定我的付款方式是首付30%,向银行贷款。但是这仅仅是合同的当事人,是我和开发商之间约定的,这种付款方式还是依赖于我和银行贷款的贷款协议,这种贷款协议就是在签定合同以后,具体找到银行办理贷款合同。一旦出现了无法贷款的情况下,我跟银行之间没有达成一个协议,但是这种情况导致我不能够按照正常拿到钱来支付房款,这种情况就导致我和开发商之间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不能够找银行。我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因为我承诺了,所以最终的责任还是属于自己的。
[主持人]如果要是万不得已退房的话,常律师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提供给网友呢?
[常跃全]退房也是有很多原因的,就是因为按揭是PPI,或者是首付周期来退房的,就像刚才殷律师讲的一样,首先还是要看合同本身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本身对解约条款约定比较明确的话,双方就按照合同来办,不会有很大的分歧。假如解约条款约定比较模糊的话,我还是建议双方沟通,如果实在沟通不下去,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样就比较好。因为法律途径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方法,假如双方一直在协商不成的话,托在那里也不是很好。
[蔡若波]我觉得首先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就好象殷律师所说的,先看合同具体约定,谁要履行什么义务,假如在合同里面有约定,出售方有哪一方面迟延履行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一种抗辩的事由来对抗开发商或者对抗出售方。刚才常律师所讲的案子,就是因为之前出售方因为迟延履行,导致这样的结果,这也是抗辩因素,具体看合同里面谁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到底有没有做或者有没有迟延来做,如果是有的话,可以做一个抗辩的事由来对抗对方。
[主持人]刚才我们从大的方面给网友提了一些指导意见,我们想在下面过程当中,结合一些实例进行分析。今天我们从网上搜集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我们今天也邀请到了保利公馆2010年的业主姚先生,姚先生也是作为受新政影响的买家,请您具体讲一下您遇到的实际问题,让律师给我们做一个解答。
[姚先生]我从购买这个房子,刚开始有7折优惠购房,在交首付款签了合同之后。
[主持人]是买一手房吗?
[姚先生]是,我签订了合同之后,接受工商要85折,原来答应是7折,85折增加了我的购房成本,我就跟他们沟通,他们说还有办法其它银行可以做,就介绍我到其它银行申请贷款,经过了几家银行都是赶上了房贷紧缩,要提高首付85折,后来我就默认了,等我交上去申请之后,还要提供一年的社保和纳税证明,当时单位是帮我开了户,但是我没有买,我又被卡在这里了,昨天去了农村信用社递资料,他说可以做到两成首付,8折利率,最低可以做到七折,定期存款10%就可以做到七折,我就想在这里做,因为农村信用社要提供一些资料,开发商不提供,最后这个想法也“流产”了。所以我现在进退两难。
[主持人]您首付已经交了。
[姚先生]交了2成左右。
[主持人]要不然就是补交首付,要不然就是提高利率。
[姚先生]我现在补交首付也不明确,补交首付银行又说做不了,或者要85折或者怎么办,我现在就是卡在这里,希望哪个银行贷款给我也可以,因为我希望购买这个房子,但是贷款不下来,要退房也是无奈。
[蔡若波]当时他们跟你约定的时候,只是口头的约定可以给你拿7折的利率,是售楼小姐说的?
[姚先生]对。
[蔡若波]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是比较难举证的,刚才你说农村信用社可以给你提供贷款,开发商不肯提供一些证件,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把它录下来,可以致函给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办理贷款,如果开发商不配合的情况下,在这里面也是有责任的,这样对于你以后打官司也是有利的。
[主持人]您现在最想的做法还是在农村信用社去贷款?
[姚先生]对,如果其它银行可以贷的话也可以,我就不用弄到退房,或者首付款没收,这样对于我个人来说损失太大了。
[主持人]农村信用社可以给你贷,遇到这种情况,他怎么去向开发商要求或者让他们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殷 航]首先就是要看农村信用社需要开发商提供什么资料,这个资料可以发函给开发商,因为涉及到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需要开发商提供一些资料,要求开发商在一定时间点提供,如果开发商不提供,后果可以由开发商自己负责。
[主持人]这个函是以个人名义。
[姚先生]可以委托律师发,或者通过公证的邮寄送达也可以,最后通过委托律师发或者邮寄送达。
[主持]开发商不给他贷是什么原因?
[殷 航]可能开发商觉得这个资料是他们自己的,不需要给他提供,或者是每个开发商都有自己合作的银行,具体要问开发商。
[常跃全]这个要看合同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姚先生]我今天也把合同复印件带来了。
[殷航]要看合同当中有没有锁定必须由哪家银行提供贷款。
[姚先生]我们一直都是跟销售联系的,开发商是跟他们老总联系的,还是跟谁临时?销售又是其它的公司在代理。
[常跃全]如果是发函肯定要发给开发商。
[殷 航]刚才姚先生讲到去买房的时候,听到售楼小姐怎么讲,这是口头承诺,如果没有证据的话,我们这种说法也不一定成立。所以我想呼吁消费者去买房的时候,一方面不要轻易售楼小姐的承诺,即便是要参考售楼小姐的承诺,也要有自己的想法,先去咨询相关的单位,这样会好一些,要不然的话一旦在合同当中签字,就会导致现在这种被动局面。
[主持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录音或者留下一些证据。
[常跃全]我很同意殷律师的说法,宣传资料也好,口头承诺也好,在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属于要约邀请,并不属于要约,并没有体现在合同条款里面,对双方构成约束力,最后吸引力买房者一定要甄别这个陷井,这个就是所谓的隐约陷井。
[黄穗诚]我说一下合同的约定,这个地方讲的非常清楚,这个条款的约定好像跟我们定金合同有点相似,但是不一定是一样的,里面只履行了首期楼款交了,然后在多少号之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消费者跟开发商只是这个约定,并没有约定办不妥又怎么样,没有这个处分的说法。如果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已经完成了合同的约定,我什么时候就到银行里面办按揭手续就可以了。所以问题不在这个合同里面,而关键在司法解释里面,如果办按揭不成,对于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键是这条。这个合同非常清楚,只要在这个时间内履行了办手续,至于是否办的成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一个好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一个消费者都必须要明白,现在是一个博弈,你有你的想法,他有他的想法,所以你必须要了解开发商他为什么不要你转银行,如果办按揭不成,按照目前的具体做法,首期赔偿损失已经进入他的口袋中,所以他绝对不会给你转,关键就在这个地方。作为我们替你辩护,首先要看合同,还有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最新的规定。
    拿到案件第一个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第二个法条,海选有没有有利于你这方面,你翻完之后可以发现有很多突破口,这个是我推翻很多个案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不要轻新对方,不要把一个事情凝固了,这个是对我们解决事情不利的。必须要知道在民法也好,行政法也好,以法律为准则,法律是怎么界定这个事情的。
 [主持人]就这个个案来讲,从法律责任来讲,业主是没有直接责任的,就是开发商和银行之间有自己的小算盘,单方面是违约的,不以他办理或者不以他签约,从法律角度来讲,他提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合法的。
[黄穗诚]一般银行跟开发商的关系,银行是为了赚钱,跟开发商搞一个协议,你的楼盘我承担按揭银行的作用,就包揽生意。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不让他转银行是开发商的原因,如果一转银行等于你不用干活就可以拿钱了,已经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常跃全]开发商跟银行有很深的合作关系,开发商前期开发资金是很巨大的,需要银行的贷款支持,所以一般这个项目开盘开售的时候,双方有合作的关系,而且是比较固定的,这个楼盘贷你的款,让我的买家在你这里办理按揭,也是双方互益的途径。所以开发商对你换银行不积极是有自己的考虑。
    至于是否构成合同里面违约事项,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就刚才的合同而言,明确了按揭的银行,开发商没有配合你改变按揭银行的利率,至少在合同条文当中体现不出来。
[主持人]假如打官司硬究法律条文的话,业主可能会吃亏。
[常跃全]所以最好的解决途径不是刚开始就通过法律,现在姚先生关于退房只是一个想法,而并没有付诸实施,我现在还是想办法怎么样把按揭办下来,换一个银行也可以,现在最应该做先应该跟开发商做好沟通,双方可以达成谅解就最好。
[蔡若波]而且沟通过程最好能够有一个证据,录音。
[殷 航]合同关于按揭付款这一块,开发商指定银行来办理,我们也知道银行和开发商之间是有合作关系的,我们去签这个合同的时候,一般是固定的合作关系,我们征求开发商意见,因为你那里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有贷款利率优惠,所以我们也同意到这个银行去贷款,但是一旦出现新政,不归属与任何一方的原因,这个合同不能够在这个银行贷款,我们还可以通过其它的方式,比如其它的信用社去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向开发商提出要求更换贷款机构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之所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是由某一家银行承担按揭贷款,那是因为开发商和银行之间本身就有这么一种关系,现在情况变了,是银行不能贷款,作为买方来讲,为了不违约,为了积极履行合同,找到另外一种解决办法,我向你提出来,你拒绝了我这种要求,开发商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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