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熞韵录虺“竣工验收”牎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烼D/T1013—2000牶推渌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牽⒐ぱ槭丈昵;
二犗钅靠⒐けǜ妗D谌葜饕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犗钅拷ㄉ枨榭霰怼⑾钅烤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煴硌式附后;
四牽⒐ぱ槭胀肌⑼恋乜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犗钅坎莆窬鏊阌肷蠹票ǜ;
六犗钅抗こ碳嗬碜芙岜ǜ妗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纽,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犗钅靠⒐ど昵;
二犗钅靠⒐けǜ嬗胗泄乇怼⑼;
三犗钅坎莆窬鏊阌肷蠹票ǜ;
四犗钅抗こ碳嗬碜芙岜ǜ;
五犗钅靠尚行匝芯勘ǜ;
六犃⑾钌昵爰坝泄嘏准文件;
七犗钅抗婊设计和预算书;
八犗钅渴凳┓桨;
九犛泄睾贤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犗钅空型侗暧泄夭牧;
十一犗钅抗こ讨柿考嗬怼⒓煅橛泄刈柿;
十二犗钅客蹲试て谛б媲榭霰ǜ;
十三犕恋厝ㄊ舻髡情况报告;
十四犛泄赜跋褡柿;
十五犉渌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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