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四章 评 审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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