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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开发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建设红寺堡开发区,是落实《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宁夏双百扶贫攻坚计划》的重要战略举措,对实现本世纪末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加快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红寺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关键。为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移民安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扶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坚持开发式移民的方针,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相结合;移民安置与就地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相结合;山区广开脱贫致富门路与川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利用河套及新灌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按照高起点、快步伐、多功能、高效益的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高标准、高质量地把红寺堡开发区建成农业节水、高产、高效,村镇联网互补、服务体系完善配套、内有凝聚力、外有辐射力的现代化新灌区。实现移民一年搬迁,两年定居,三年温饱,五年脱贫,十年致富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红寺堡开发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分县负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红寺堡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行使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具体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检查验收移民安置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组织移民开发生产,妥善安排移民生活;负责移民的管理、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社会治安、造林绿化等工作。各迁出县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领导,成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与县扶贫扬黄工程建设指挥部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按照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移民搬迁计划,认真落实移民对象和任务,精心组织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三、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是开发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扎扎实实抓好搬迁、安置各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安排。

  (一)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分年度下达移民安置任务。各迁出县要按照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移民搬迁,既不得借故拖延,也不得超计划盲目搬迁。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协调,督促迁出县按规划作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二)移民范围:主要是同心、海原、西吉、固原、彭阳、泾源、隆德7县生活在贫困带上的农户,重点是高寒、土石山区、干旱带上就地脱贫无望的农户。此外,还有政策规定必须退耕还林还牧的封山育林区以及水库淹没区的农户;中宁县的部分农户。山区各县移民中的贫困户不得少于70%。

  (三)移民条件:一是具有宁夏长住户口、户主智力健全、有一定劳动能力和艰苦创业精神;二是人均旱作耕地不足4亩,或本地降水稀少、人畜饮水困难、交通不便,人均年收入500元以下;三是积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农户方可迁入红寺堡开发区。独生子女户和双结扎户应优先考虑。整村迁移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四)移民搬迁要结合落实自治区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划来进行,凡已确定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的村庄,要整村搬迁。其它需要搬迁的散户,按照移民条件,实行自愿报名,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审查。不论整村搬迁还是散户搬迁都要由迁出县移民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报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移民名单确定后要张榜公布,以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移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移民中不符合条件的,尤其是非宁夏籍的外来户,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接收安置;已经迁入的要坚决清退。

  (五)移民安置坚持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不搞一县建一乡、一乡建一村、一村建一点的模式,以村为单位插花组建大行政村。

  (六)移民迁入开发区后,当年建立临时户口;第二年户口要正式迁入开发区;第三年迁出地收回原承包地。移民返回原籍的,开发区要及时注销户口,收回承包地和各项补助款。

  (七)在移民安置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的作用,成建制地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红寺堡移民开发区建设。要把开发区的建设与民兵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国家双拥模范县的标准,把红寺堡开发区建成双拥模范区。

  (八)切实加强红寺堡开发区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移民开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各迁出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建设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集中力量,保质保量地完成移民搬迁任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把质量关,按设计标准科学施工、严格验收,坚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努力把红寺堡开发区建成节水灌溉的高效农业示范区。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审计制度,对开发建设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要坚决查处。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集镇建设

  (一)要把开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纳入全区发展规划,给予重点扶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把红寺堡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列入对口扶贫计划,帮助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保等社会事业。要求全区实施的建设项目一律要覆盖到红寺堡开发区并在投资上给予倾斜。

  (二)红寺堡开发区要以公路干道为轴线,按现代城镇建设发展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地规划、建设若干个中心集镇,确保“五通”(通路、通电、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并在中心集镇大力发展为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化中介组织,以及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使之成为联结城市、辐射乡村的经济枢纽,成为工业发展、商品流通、科技推广、信息传递、文明传播的发展中心。

  五、

  (一)红寺堡开发区的区域界限,由自治区责成红寺堡区域界限勘定工作小组负责勘察,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域界限随后相机勘定。

  (二)红寺堡开发区移民人均用地面积为2亩。其中,庭院经济用地每户1.1亩(抵顶承包耕地);宅基地每户0.4亩。

  (三)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要与移民签订土地使用承包合同,依法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四)严禁在开发区内乱采乱挖,开办砖、沙、石料场。对已圈地建房或新建坟地的,要全部拆除和迁出,并恢复原有地貌。

  (五)红寺堡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都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严禁买卖、非法转让和荒置。凡在开发区申请进行各类种、养业用地以及其它经营性用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规划和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扶贫扬黄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批或报批。

  六、移民管理

  (一)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移民开发工作的进程和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组织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设立必要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基层管理组织。

  根据目前红寺堡开发区治安管理现状,首先设立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开发区公安分局。

  (二)搞好开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工作、生产和生活的人员,要依法严惩。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开发区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坚决遏制人口超计划增长。迁入红寺堡开发区的移民执行灌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四)开发区管委会要有计划地对移民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的主要项目是:开展扫盲工作,提高移民的文化素质;组织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提高移民的思想觉悟;组织农业科技知识讲座,提高移民的科学种田水平,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雨养农业向灌溉农业的转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移民的整体素质,造就有觉悟、有文化、懂科学、守纪律的新农民。

  (五)红寺堡开发区的农业科技人员、教师及医务人员,原则上由迁出县按移民人数比例选派(待开发区形成规模后,根据本人的意见决定去留。回原派出县的由派出县负责安排,留开发区的由管委会统一纳入人事管理序列),不足部分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协商选调或招聘。

  七、扶持政策

  (一)红寺堡开发区在经济建设、对外开放方面,享受自治区关于南部山区的各种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区内外、海内外的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置业。

  (二)红寺堡开发区5年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山区标准领取工资;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按山区标准降段录取。

  (三)红寺堡开发区财政实行单列。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从移民迁入开发区的第二年,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资金管理部门按移民比例切块划拨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公务活动及其它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一个县的建制纳入正常预算核拨。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支农、水土保持、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经费时,要重点向红寺堡开发区倾斜,促进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自治区对移民的搬迁、住房建设、人畜饮水和燃料每人补助200元。补助款由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按年度核准,划拨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期目标任务和搬迁安置进度拨给各移出县;移出县按规定数额落实到户,不得挤占、截留或挪作它用。此外,移出县也要对本县迁出的移民给予补助。

  (六)移民原籍享受的一切扶贫照顾在户籍迁出前不变,原承包耕地在户籍迁出前允许继续耕种。迁出县要予以保证。

  (七)凡国家在开发区投资兴建的工程用工,应优先照顾移民,以增加移民收入。

  (八)移民在开发区承包耕地灌溉用水,第一年缴纳成本水费的1/3,第二年缴纳2/3,第三年全额缴纳。减交的水费和运行费在工程建设期间从工程建设资金中列支。

  (九)移民无力购置农机具、化肥、籽种等生产资料的,迁出县和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适当扶持,帮助其站稳脚跟,发展生产。

  (十)开发区兴建的专门服务于移民生产、生活并具有扶贫开发效益的企业,自治区从扶贫资金中给予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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