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计、施工、装修单位:
目前,房屋任意加层或在装修及使用中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现象在我市还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直接导致房屋抗震能力及安全可靠性的下降,已对房屋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侵害了相邻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鉴于其他地区已发生多起由于房屋加层或拆墙打洞而酿成的灾难性房屋倒塌事故,为避免在我市发生类似工程事故,并落实我委厦建总字(1992)044号《关于制止损坏房屋结构行为的紧急通知》、厦建总字(1994)080号《关于食品店房屋安全使用的公告》、厦建总字(1997)0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使用管理的通告》等文件的精神,现对加层及改动房屋结构的问题特规定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和房屋使用人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不得擅自进行加层、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包括承重构件、围护墙、填充墙及主要设备和管道),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布局、使用功能、设备管线,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即日起,必须严格控制和从严审批新的房屋加层项目,对已审批还未施工的房层加层项目,一律不准施工,对已施工或尚未交付使用的加层房屋,应报原房屋的设计单位进行复审,并征得业主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后报我委备案。
二、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确需改变原有结构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须征得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
2.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对结构进行全面核算,并提出结构加固改造方案,按建设程序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3.必须严格按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施工,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房屋使用单位(个人)和有关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造成房屋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还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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