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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银监分局人民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拟订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管,是指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管理权限,对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银监分局应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银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

  第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应经过市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业务范围。受托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业务,超出此范围的必须有特殊授权。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监督和贷款监督。监督对象是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延伸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将支票转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缴存银行,或由单位直接缴存银行;现金必须由单位交至银行。上述资金收存结算均应在银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入账的回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登记单位及个人明细账。

  第九条 申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应由支取人或委托人,持支取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其是否符合支取条件予以审核,确定支取金额,并在电脑台账中进行记录,打印出《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单》交与银行;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审批单》及《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为每位支取者通过票据交换拨至开户行。

  第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受托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好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后,受托银行应重点审核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要素,考查其偿还能力、及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填制有关单据,逐级提交有关责任人员审查,最后由有权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划拨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受托银行营业部门根据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对有关单据进行再次核对,并由会计部门负责人核实贷款金额与转账金额相符后签字确认,通过票据交换将资金拨至申请人开户行。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对贷款人的档案应严格管理,并能够做到及时调阅档案,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保证贷款按时收回。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划拨仅限于各行之间的公积金调剂。除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国债之外的资金划拨外,应有有权部门的特殊授权,否则受托银行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住房公积金风险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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