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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贯彻国务院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房改办《关于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指导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贯彻落实《决定》,将对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起到重要作用。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决定》在总结我国房改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决定》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七项基础内容,同时规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决定》围绕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对房改政策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国务院原有的房改政策(主要文件有:国发[1988]11号、国发[1991]30号、国办发[1991]73号)既有连续性,又有新的内容。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是更科学准确地概括了近期房改的基本思路,强调住房制度改革要配套、分阶段推进;第二是明确提出了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是要求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决定》规定,“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第四是要求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决定》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以成本价购房拥有有条件的全部产权,以标准价购房拥有部分产权。对标准价的计算方法,《决定》作了具体的规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为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决定》规定要“做好原有政策与本决定的衔接工作。”主要有三条,一是“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二是“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三是“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是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是一件只能搞好不能搞坏的大事,应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如下初步意见:

一、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根据《决定》的规定,“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我省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已全面推行了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原则上应按《决定》的规定在各市(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先进行试点,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铺开;个别市(县)或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再推行;凡未购买公有住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未拥有全部产权的在职职工都有义务参加,已购买住房并拥有全部产权和建有私房的在职职工可自愿参加。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决定》规定,“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因此,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我省应分别按5%缴交率掌握。

(二)同时建立住房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住房基金的基本形式,是具有长期性、义务性、互助性的住房专项储金。《决定》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这些规定,参照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我省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该机构名称可为住房基金会,与省、市(县)房改办合署办公。住房基金会要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同时,加快立法,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

二、关于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租金改革始终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第四季度,我省按照原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改革目标,已在各市(县)实现了第一步租金改革。除白沙、保亭、琼中三县实行小步提租、不发补贴外,其余市(县)基本上是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租(实际上都未达到),同时发给租住公房职工不超过其标准工资5%的住房补贴。此外,各市(县)都有少数亏损企业经批准暂未提租也不发住房补贴,也有少数效益好的企业,租金水平已达到成本租金。

《决定》规定,“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鉴于我省第一步租金改革刚刚到位,考虑到物价指数控制目标,我省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今年暂不调整,但在明年内,各市(县)都应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应在第一步提租(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2~5.6%)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增长,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8%,以后逐年增加,原则上到2000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各市(县)都要根据上述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

租金调整后,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三、关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我省有四个市开展了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其余15个市(县)尚未开展。今后我省出售公有住房,将统一按《决定》的规定执行。

(一)售房价格。《决定》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我们的意见,第一,凡按《决定》规定计算出的标准价超过成本价的市(县),采取以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并给予购房职工以全部产权;标准价低于成本价的市(县),可实行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第二,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便综合平衡。第三,去年底海口、琼山、三亚、儋州四市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第四,去年底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经购房人申请,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第五、健全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的办法。为了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售房折扣政策。今后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按《决定》的规定统一售房折扣政策,原海口等四个市的售房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按《决定》规定的标准价售房的折扣政策主要有三条,一是现住房折扣,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二是工龄折扣,双职工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三是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我省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物价增长指数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应付房价款的20%。按成本价售房的折扣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七项基本内容之一。我省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儋州、三亚、海口、琼海等市(县),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已开展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决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根据这一规定,我省应按《决定》的有关要求,用好用尽房改政策,尽快颁布《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今年下达的1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各市(县)要抓紧落实。要把城市住房基金用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上来。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各级房改办要切实负责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关于按照《决定》要求制定我省房改实施方案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省房改办要抓紧制定1994年度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备案。海口、三亚、琼山和儋州四市要制定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市(县)要制定本市(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统一认识,部署工作,拟在近期召开全省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会议。

六、关于健全房改工作机构

《决定》指出,“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的调整,房改中的提租、出售公有住房、推行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都是政策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也是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因此,为有利于我省房改的深化,也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搞好工作,并结合当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将实行工资收入与职务挂钩的实际,我们建议,将省房改办列为事业单位,明确级别,与省住房基金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赋予其房改政策指导和贯彻实施、房改法规制定和执行等必要的行政职能,将“健全工作机构”落到实处。

以上贯彻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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