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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实施 房产继承纠纷老年人将有法可依
www.110.com 2010-07-07 09:37

       自《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以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哪些新特点?市老年法律咨询救助中心主任胡义杰介绍,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我市总人数11%,在已经接待的老年人法律咨询中,是当前尤为突出的问题。

  买房儿虽出钱

    儿媳不能独占

  李老太有二儿一女,大儿子当业务员,经常出差在外。2001年,李老太所住旧房动迁,动迁费为4.6万元,大儿子为母亲买了一处90余平方米的房子,共40余万元。大儿子拿出5.4万元,与母亲的动迁费合在一起,首付了10万元,房主写的是大儿子的名字,其余房款也由大儿子付。

  谁知,大儿子此后因病在外地去世,李老太的儿媳认为房子是丈夫的,要将房子归为己有;而李老太认为,自己当时交了首付款的一部分,应当归自己居住。由于李老太拿不出与儿子一齐交款的证据,便想与小儿子、女儿一起交齐以后的房款,自己将房子买下。李老太的想法合乎法律规定吗?

  专家提示:李老太现住房可视为李老太与其大儿子的共有财产,李老太大儿子去世后,此房属于其大儿子的份额,可视为遗产,应当由其母、妻子及儿子继承。对于房产归属问题,李老太可以与儿媳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李老太的儿媳要强行占有的话,则属于侵权行为,李老太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虽与老人同住

  房权老人说算

  南岗区84岁的王老太夫妇与儿子一家共住54平方米的房子。儿子死后,儿媳及孙子仍与她住在一起。后来,王老太的丈夫去世了,她以自己的名义并用丈夫的工龄,将住房产权买断。现在,王老太为使自己有个稳定的老年生活,决定将54平方米的房子卖掉,再买一间面积小一些的房子住,用两房之间的差额款维持自己的生活。当她把自己的想法与儿媳商量时,儿媳却不同意,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专家提示:王老太的儿媳虽然与王老太住在一起,但房屋的产权为王老太所有,王老太有对房屋的处理权,其他人无权干涉。王老太可与儿媳协商找出处理办法,如将房子卖掉后,可对儿媳的住房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也可适当给儿媳一些必要的补偿。

  老人再婚房产

  他人不容侵占

  陈老先生年近70岁,住南岗区22平方米的私产房内。老伴去世后,他经人介绍又组成了新家庭。儿子一家三口住在另一处44平方米的房子。后来,陈老先生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害怕陈老先生现在所住的房子落入后老伴之手,竟声称22平方米的私产房要由陈老先生的孙子居住,并将陈老先生的住房换锁。陈老先生与后老伴只得分开,他在外租房住,刘老先生认为儿媳无权这样对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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