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确认。
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土地权利进行审查核实并向权利人颁发土地权利证书的一种行政行为,包括国有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和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二、国有土地所有权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确认,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四、农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所有权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土地登记。
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土地登记机关是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地籍调查,审核办理发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办理,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六、初始土地登记。
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同一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全部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他项权利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因此,又称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基础,通过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辖区每宗土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
七、变更土地登记。
是相对初始土地登记来讲的,是对初始登记完成之后,按照实际情况,对发生变化或新产生的土地权利内容进行的更正登记或新设登记。变更是初始登记的延续,是土地登记机关对个别宗地土地权属、用途等变化进行的及时登记,是随时的、经常性的,可以说,是对初始土地登记进行的补充或修正。《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八、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
1、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权利及其来源等;
2、土地权利主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
3、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使用年限等。
土地登记的工作程序为: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审核标准;
4、注册登记;
5、颁发、换发或者更改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九、土地证书。
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证书有四种:《国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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