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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纠纷难了 浙企五度与镇政府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8年前,杭州市康桥镇政府经招商引资向一家私企出租了一处厂房、场地。但让公司人员想不到的是,此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围绕着,他们一次次地与镇政府对簿公堂,却最终处于不利地位。日前,随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纸抗诉书,公司方第五次与康桥镇政府在法庭上相对。

  同一地点签了两份租约

  磐安泰德动力机械公司于1998年7月,与康桥镇政府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下称前租约),承租电厂路29号的厂房、场地。但在一周之后,镇政府下属工业办公室与公司就同一地点,再度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以下称后租约)。相比于前租约,后租约在租期、厂房面积、场地面积三方面大大缩水。

  2000年8月,镇政府以未收到足额租金为由(企业则认为,镇政府提供的排污水管道是丧失功能的,导致项目不能投产,违约在先),起诉至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要求终止租赁协议。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对此,公司方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1年,拱墅区法院的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驳回镇政府的诉请,此后,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租约纠纷下了四份判决

  2002年,康桥镇政府再次起诉。拱墅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后租约合法有效。泰德公司未履行足额支付租金义务,且在两年的租赁期满后,既未与镇政府续签合同,又不继续支付租金,仍占用出租房屋,构成违法。法院故判决,泰德公司支付租金并腾退租赁物。

  对拱墅区法院的最后一份判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则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不当。2005年7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予以再审。

  签订后租约为了偷税漏费?

  泰德公司在申诉时一直认为,后租约是无效的,前租约才是真实有效的,并付诸履行的。后租约的签订,镇政府为的是偷税漏费。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出租人应依照租赁面积的大小、时间的长短来交纳有关税费。

  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书》中则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前租约是否有效。原审法院认为,后租约是对前租约的重新签订,实际上否定了前租约的有效性。检察院则认为,前租约才是有效合同,而后租约仅仅为备案而签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因为后租约规定的面积,根本无法容纳生产中所用的机器。实际中,泰德公司租赁的面积与后租约约定的差距较大。

  对这一抗诉案,拱墅区法院日前开庭进行了审理。庭上,泰德公司与镇政府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件最终如何判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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