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9年仍不见房产证,而开发商被取消资质失踪,业主无奈将贷款银行推上了被告席。因为,对方签定的《房产合同》中约定,“《房产证》由发展商等办妥后交由银行保管,购房者还清房贷后,银行将《房产证》及合同退回。”购房者阿燕根据此约定认为银行违约,要求其退还10万元贷款及利息。前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择日宣判。
发展商失踪买房9年无证
1997年,阿燕一家看中了白云区广园西路的楼盘翠怡阁,购买了45平方米的一房一厅,总房价近17万元,她以房屋做抵押向某银行广州天河支行贷款10万元,按揭5年,月供2173.2元。
1997年10月,阿燕一家入住新居。2000年,因发展商延迟交楼3个月和迟迟拿不到房产证,阿燕将发展商告上法庭,同年法院判决开发商延迟交楼赔偿2000元,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然而其后,发展商因故被取消了开发资质,不知所踪。
2002年,阿燕按贷款合同付清全部房贷。但房产证仍不见踪影。如今,阿燕不想再让“10岁的儿子和父母挤在一个房间里”,想卖掉房子换大的,但“没有房产证卖也卖不了”。
状告银行违约需还房贷
当初,阿燕和贷款银行签订《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中曾约定:“《房产证》由发展商等办妥后交由银行收执和保管,在阿燕承担有关费用后,银行撤销合同中对房产的抵押,并退回抵押房产之《房产证》及房产买卖合同。”银行的“承诺”一度是阿燕的定心丸,然而她付清房贷后,才知道银行根本没有《房产证》,自然也就无法履行约定中的“退回抵押房产之《房产证》及房产买卖合同”。
阿燕觉得被银行欺骗和误导了。她认为,银行不仅未督促发展商办房产证,甚至没有核实发展商的资质,在得知发展商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后也未及时通知业主。既违反了告知义务,又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银行返还已付购房贷款10万元整以及利息。
银行称无义务办房产证
前日庭审中,双方焦点集中对合同中此条款的理解上。银行方面认为,银行是金融机构,没有权利和义务为抵押人办房产证。此外,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非主从合同关系,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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