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逐步走高,房产商逾期交房进而转化为不想再把房子交给购房人的纠纷越来越多。昨天,杨浦区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9月6日,市民杜先生和一家房产商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在2004年5月15日前,房产商应将房屋交付给杜先生并办出小产证,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付,房产商须向杜先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如果逾期超过60天 还没有交房,杜先生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之后,杜先生向房产商支付了房款。
但到了交房日,杜先生却一直不能取得产权证,房产商也没有交证的意思。今年1月6日,杜先生把房产商告到杨浦区法院。
在法庭上,杜先生提出,房产商未按期交房,应当支付他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万余元。面对杜先生的指责,房产商辩称,虽然房屋,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只能按违约后的60天内计算,因为逾期交房60天,杜先生只能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不同意杜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杜先生已支付了房款,但房产商至今未办好交房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房产商支付原告杜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一万余元。判决后,房产商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官点评: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表示,近期杨浦法院还接到了类似案件20多起,多数都是因为房产商或通过中介卖房的个人在房屋涨价后不愿交房引起的。而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售房合同的具体约定。
此案中有一点需要引起买房人的注意: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天杜先生可以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这是他行使其权利的选择,而不是必须的义务,而且这样的约定看似有利于买房者,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卖房者提供了规避责任的嫌疑。所以,杜先生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支招
房价涨卖方“赖账”买房人如何预防
律师表示,由于目前房市持续旺盛,不少房产商和卖房者为了在房价抬高后赚取更多的利润,宁愿毁约也不愿交房。为此,买房者就更应该在签订时多长个心眼。
他建议广大买房者在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条款的完善:第一:完善违约责任的条款,特别是造成房屋无法交付时,责任方的赔付该如何约定。例如此案中,如果当时杜先生和房产商在合同中不光约定60天后他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还应该约定房产商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交房时,杜先生一旦解除合同了,房产商应付什么样的责任,否则只是解除合同,房产商就无须承担其他责任了。
第二:签订合同时不妨对解除合同的期限也做相应的约定。这不仅可以使得消费者在交易无法继续的情况下有更好的依据,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因买房者故意拖延时间,增加卖房者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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