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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物业管理权利属于业主大会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国务院日前签署颁布的《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对照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2001年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从法律渊源来看,国务院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省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效力来看,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国务院条例施行之后,凡是原来依据省条例和市办法与国务院条例相抵触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去年10月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物业管理条例》日前由国务院签署颁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从此,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带来哪些变化?

  变化一:业主大会权利得到强化

  在广州目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中,部分本应代表业主实施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贪图部分不规范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给的“私利”,成了他们的“代言人”,作出一些损害业主权益的决定而引发的物业纠纷占相当高的比例,有的小区甚至出现两个“”的混乱现象———一个是合法存在却不代表真正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一个是业主自发另行推举的业主委员会。也有的小区入住两三年,社区内的业主委员会还是个筹备组,没权行使监督物业公司管理的权利。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强化了业主大会的作用,解决了一直争论不休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有关“业主及业主大会”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这意味着:以后,少数贪图私利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不能损害业主的权益了。

  变化二:房屋“养老金”有法可依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1998年10月1日为界划分,之前的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之后则由建设单位缴纳,但是事实上目前在这方面比较混乱,有的是业主缴纳,有的是发展商缴纳,更多的是缴纳了,但是专用账户上空空如也,维修基金不知哪里去了。

  国务院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明确了专项维修基金由谁缴纳的问题,同时业主大会可以对这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这意味着:房屋的“养老金”有了着落,同时更加安全了。

  变化三:业主有权处理物业收入

  以往小区中业主掏钱保养公用设施,物业管理却进行广告交易,独享收益,业主发现自家的楼顶立起了广告牌,物业管理公司却没能事先告诉业主;公共区域内张贴了各种广告牌,赚的钱也不知道在谁手里。

  《物业管理条理》第五章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这意味着:小区住宅建筑的楼顶、外立面等如果用作经营,所有收益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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