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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业主公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建设单位是一个角色很特殊的业主。一方面,它的利益可能与其他业主一致,如选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因为良好的物业管理制度能够刺激购房者的购房信心,从而促进房屋的销售,使其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另一方面,它的利益可能与其他业主不一致,如想延续自己对物业的控制权并从中牟利,于是自己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趁制定业主公约之机,在公约中加入不合理条款等。后者就是造成目前物业管理中矛盾和纠纷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建设单位与业主处于对立地位的根源。因此需要法律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如要求业主公约必须经过专业的律师签署并由政府鉴证,把建设单位制定业主公约的弊端减少至最少。因此在平衡了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制定业主公约,不失为一种优良的选择。但是,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公约毕竟不同于全体业主通过规定程序制定的业主公约,它并不能完全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所以这个“业主公约”只是临时存在的,具有过渡性质,称为“业主临时公约”。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修改业主临时公约,当然也可以继续保持业主临时公约,但此时的业主临时公约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后,已经转化为正式的业主公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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