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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2)
www.110.com 2010-07-07 09:52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有本区域内过半数表决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对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续筹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由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本公约规定抵触的除外。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八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3、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拟定物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5、审议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预算;
    6、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7、定期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8、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9、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10、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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