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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垄断行为
www.110.com 2010-07-26 11:06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本规章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文件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马占英处长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

  工商机关将为垄断行为举报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即使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主动提供垄断协议重要证据将得到宽大处理

  为方便举报人提供投诉材料以及执法机关掌握案件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相关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则不适用这一宽大制度。为增强可操作性,上述规定又对“重要证据”的含义作了说明,指出“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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