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反价格垄断 >
反价格垄断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得亏本卖商品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9条,约4000字。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反价格垄断规定要点

  ■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口头形式

  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禁止共定价格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六)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行业协会开会形成价格备忘录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二)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三)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也属价格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五)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