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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弥补银行业反价格垄断的法治空白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8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国家反垄断部门发布的第九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价格与收费近年来一直饱受公众舆论的“垄断”指责。近年来银行所遭遇的垄断及“霸王条款”非议主要来自于零售银行领域,因涉及民众金融生活屡屡挫痛民意“敏感的神经”。2009年以来,部分银行银行卡、存取款等部分业务手续费调整,引来市场对银行收费价格垄断争议四起。

  尽管近日商务部会同“一行三会”制定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通过统一申报来提高反垄断审查的便利性,但是,这一规定基本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指标出发,“只问收入不问价格”,并未体现消费者本位。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未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却对银行服务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服务公司如中国银联以及下属银联商务等至今尚未纳入相关反垄断法规的监管之中。

  事实上,近年来银行服务的“新增”或“涨价”收费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银行自身经营成本提高或服务策略调整而变动收费;二是由于外部成本转嫁或行政垄断定价而新增收费名目。对于第一种情况,银行的行为基本合乎“市场规则”以及银监会关于中间业务收费的管理规定。但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涉及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也涉及不同领域的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目前一直缺乏明确的法规约束和执法机制。

  以民意关注较高的银行卡收费为例,多次风波的背后都是中国银联行政垄断所导致的价格机制扭曲。三年前出笼的跨行查询收费本质上就是一个因中国银联“开征”而通过银行转嫁至广大持卡人的新增收费项目。近期部分银行在深圳等地提高同城跨行取款收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银行业务量加大、成本提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银联在跨行取款收费的“零和游戏”中拒绝降低自身每笔0.6元的费用,商业银行又不被允许自行进行跨行交易的费用互免合作。

  所以在分业监管、反垄断协调机制未成的情况下,银行业的反价格垄断应将寄生于银行外围的“中国银联们”纳入“市场集中度申报”、价格听证等反价格垄断执法环节,对于一些涉及银行及外围机构的价格或市场垄断行为,可以由银行业协会通过扶优治劣、行业自律手段来制止。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含反垄断执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内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否则所谓的反价格垄断徒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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