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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需要消费者参与启动机制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已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开始征求意见到截止的这20余天中,各大媒体纷纷围绕这一文件作出大量评论,这些评论较多地关注了该规定能否更有助于限制垄断领域的不合理定价,还百姓以实惠。

  公众将关注点放在限制垄断领域的不合理定价上,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认为,如何赋予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的话语权同样重要。

  事实上,早在200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对操纵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联盟、垄断行为就做出禁止性规定。然而,6年过去了,一些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更为普遍。比如国内几大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集体涨价,各大银行收费价格步调一致地上涨,以及一些房地产公司的“不降价联盟”等。在公众看来,这些行为的背后明显存在串通、操纵价格的阴影,具有价格垄断嫌疑,然而,他们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反垄断处罚。这说明,在反价格垄断过程中,权力特别是反垄断调查启动权力,更多地掌握在相关部门的手中,作为受害方的消费者,丧失了应有的话语权。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然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反垄断调查启动权。而这一问题在《规定》中也没有得以解决。于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政府部门在面对一些垄断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时,“欺软怕硬”,甚至“视而不见”,不启动反垄断调查,怎么办?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要在反价格垄断中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反价格垄断必须增强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与垄断主体间的博弈能力,在消费者遭受价格垄断侵害时,能推动政府部门启动反价格垄断的调查。消费者是一个松散而庞大的群体,赋予每个消费者启动反价格垄断调查的权力,恐怕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发挥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表的作用,赋予消协组织在反价格垄断中的调查启动权。当消协组织认为,企业或政府行为存在价格垄断的可能时,有权向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调查建议,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消协的建议,必须启动相应的调查,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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