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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不能无视价格管制之弊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8月13日中新网)

  去年8月1日,集千般宠爱与万般担忧于一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正是因为这部法律对具体的企业、行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原则性太强给相关垄断企业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更何况,电信、电力、铁路、石油、银行等诸多“垄断”根深蒂固,人们更加担心《反垄断法》一出生就沦为摆设。因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反垄断法》就是一只缺少牙齿的老虎,貌似威猛而已。

  现在,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界定了“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并强调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该说,如此细化和精确定位“价格垄断行为”,无异于给《反垄断法》装上了“精确制导系统”,给人不少期待与希望。但是,还在意见征求阶段,有人就泼了一盆冷水,石化行业专家直言“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

  专家的回答的确通俗易懂,直让公众无言以对——— 油价,难道真不属于价格垄断?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当罗列出诸如成品油、电力、水价等一些关乎民生的商品价格时,却发现大都隐蔽在“国家管制”的保护伞下,如此,原本希望通过反价格垄断打破坚硬的垄断现实,却在“国家管制”前起不到任何效力。面对这一现实,无疑提出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反垄断法》与脱胎于计划经济和行政指导思维下的《价格法》的冲突与协调。

  价格是市场竞争程度的反映,价格是不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是《反垄断法》考量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不难看出,《反价格垄断规定》直接针对的并不是价格,而是价格背后的竞争因素。但现行《价格法》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其中就包括了“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等五种形式,换句话说,那些常常被公众冠以“价格垄断”的水、电、油、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均属于国家管制范畴之内,于是,政府一方面需要作为保证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和裁决者,另一方面又掌握着“定价权”,这难免会产生既要担负反价格垄断的责任,同时又因为拥有 “价格管制”权限而指导出来个垄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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