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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解决配套立法 完善执法体制(2)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因此,不应借口金融危机而弱化反垄断法的实施,危害正常的市场机制。事实上,反垄断的有些领域不仅不能弱化,而且还要加强,特别是针对国家政策性的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及地方政府在危机应对中纷纷出现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理顺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确立与维护仅有反垄断法实体规范本身是不够的,还要有相应的执法机构保证这些规定的有效执行。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多方的博弈,《反垄断法》最后规定了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规定了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根据2008年7月和8月先后公布的国务院有关机构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其中,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与边界不清便难以避免,尤其是在涉及价格垄断行为和非价格垄断行为的问题时。针对现有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为使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需要理顺一系列的关系,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之间的关系,管制性产业的监管机构与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授权的执行反垄断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法院)之间的关系。

  从根本和长远出发,中国还是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考虑将来在进一步的机构改革时,将现有相关部门如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的与反垄断执法有关的内部机构统一并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从而将该委员会改造成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从而有利于强化统一的反垄断执法。

  此外,还要注意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这两大反垄断法实施力量的衔接和协调,使得反垄断法的制度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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