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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方圆之上立规矩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管子•禁藏》有言,“法者,天下之仪也。”于现代经济社会而言,法律法规就是方圆之上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制社会的基础就是有法可依。立法权,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不仅关乎民主法治的质地,更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今年全国两会上,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开启了城乡“同权同票”时代;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正式施行,7月1日,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侵权责任法》也将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大立法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成熟,立法质量与数量都有了与时代相呼应的提升。

  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人大立法成就卓然,在保证国家安宁、促进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扛鼎之力。正如专家所言,“30年人大立法呈现出了法律至上逐渐取代政策主治,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从‘摸着石头过河’立法到‘搭桥过河’立法,从制定为主到修订为重,规划指引性和前瞻性不断增强,由行政管制为中心逐步转到权利保障为中心,从国内立法为主到国际国内立法并重的七大趋势”。借由人大立法的基础,中国法制历经三阶段的华丽转身:一是1978年至1994年的从人治走向法制,这一阶段是非正式制度治理阶段,法律被当做是转正的一把刀子,其价值旨归停留在保境安民的工具层面;二是1994年到2003 年的从法制走向法治,这十年以来,属于较为典型的政策文件之治;三是2003年开始到现今,中国正式步入法治阶段,法制内容丰富、法治形式成熟、民主主体理性、社会文明发展。

  人大立法从政策宣示、忽略规则的可塑性与可操作性,到修改宪法,第一次把尊重保障人权写了进去,第一次把保护私有财产写了进去,体现了法律价值的重大突破。换言之,我国人大立法已经从应急式补救式立法,走向了基于立法规律的整体设计,立法逐渐向法律的本义回归。更为重要的一个信号,在于人大正一直致力于为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之后,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向民生立法时代。比如《物权法》的制定,《破产法》的制定,《反垄断法》的制定,《公司法》的修改,《证券法》的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这些都是与老百姓利益最密切的法律,事关民生大局,同时又涉及到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利益集团、利益群体等诸多利益方利益关系的调整。正如香港法学专家陈弘毅所言,“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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