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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行业协会澄清保险反垄断案
www.110.com 2010-07-26 10:43

  重庆保险行业协会针对车险反垄断第一案予以澄清。

  “你们为什么不早拿出自律公约已经修订的证据?既然这样,我撤诉就是”。12月3日,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一案,在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原告律师作出上述无奈的表示;12月8日,在开庭前一天,刘方荣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12月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撤诉裁定书》,宣告该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

  《自律公约》究竟有没有违反《反垄断法》?保险公司究竟是主动修订《自律公约》,还是因为被起诉而无奈为之?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车险自律公约》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之争

  2008年2月26日,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为其所有的别克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区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总计保费3282.79元。7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二次修订)》中第十四条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原告认为该规定应属垄断协议,被告的行为是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且造成了原告保险费损失。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原告遂以被告构成垄断为由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请求确认自律公约属垄断协议而无效并由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元以及由被告承担公证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认为:《自律公约》的签订主体是保险公司,而被告系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不是经营实体,根本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太保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的保单显示,原告在投保时已经实际享受保险监管规定所允许的最高30%的优惠,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因而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自律公约》是对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约束,行业并未因此获得额外利润,且根据重庆保监局掌握的近三年车险经营数据显示,重庆保险业车险经营实际并未盈利,所谓“超额垄断利润”根本无从谈起。

  《车险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是被迫为之还是主动适应之争

  关于撤诉的真实原因,原告刘方荣称:“我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在《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中废止了涉嫌垄断的条款,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再进行诉讼程序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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