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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法》释义之八
www.110.com 2010-07-26 10:48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法》释义之八

  为了制止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六章就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1)发动调查的程序; (2)调查措施; (3)执法机关的保密义务; (4)被调查人的陈述权; (5)承诺制度。

  1.调查的发动。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对涉嫌垄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对举报人资格没有限制,也说明我国反垄断法非常重视社会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垄断行为特别是卡特尔行为非常隐蔽。如果单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有限资源,就不可能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很重视对垄断行为的社会举报或投诉,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45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告涉嫌垄断的案件,并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反垄断法第38条所指的涉嫌垄断行为主要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但是,这不排除行政垄断行为,因为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然而,因为行政垄断行为是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关是否有权调查行政垄断,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举报人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这说明,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有两个要件:一是举报须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二是举报者须提供与涉嫌垄断行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依证明的程度不同,这里的证据可能是初步的,也可能是必要甚至是充分的证据。然而,由于举报人没有调查权,他们提供的证据大多是初步证据,即可以支撑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存在涉嫌垄断的行为,以便对这种行为展开调查。为了鼓励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举报,反垄断法第38条还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举报人保密,其目的是保护举报人,消除其受打击报复等后顾之忧。

  2.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法第39条规定了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权,不得越权调查;另一方面说明,鉴于涉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法赋予执法机构比较广泛的调查权。它们包括: (1)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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