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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点退房”的反垄断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1:15

  一、案由

  某年4月17日下午4点王先生入住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2403房间,房价为每日148元人民币。次日下午2点,他在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服务员要求他多支付半日的房费,理由是他退房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中午12点。王先生认为一天是24时,而他只入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宾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交原则,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宾馆退还多收他的半天房费74元,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所花费的交费、住宿费、饮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等共计6000元。宾馆方面认为,宾馆要求中午12点前退房,否则要加收费用,这是酒店业的行规,也是国际惯例。大多数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此做法并没有违反规定。随后,王先生基于“某种原因”来到宣武区人民法申请撤诉,得到法院准许。

  《中国游饭店行业规范》规范第10条规定:“旅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4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就该事件向宣武区法院致函,题目为《关于广安门铁路宾馆与王先生房费纠纷案的意见》,称:近日,接到我协会会员单位广安门铁路宾馆报告,住店客人王先生因房费纠纷一案,起诉广安门铁路宾馆。经我协会了解,客人王先生在入住宾馆时,在其写的《宾馆住房单》和《预收定金单》中,宾馆已经书面告知客人在中午12点前退房,延时加收半日房费。客人签字认可上述规定。因此,我协会认为宾馆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看,这种收费方法经过饭店与顾客的要约和承诺形式已经得到确认;第二,这种收费方法不属于具有强迫性的附从合同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第三,饭店有确定收费标准的经营自主权,有权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计价方法;第四,“间/夜”收费是考虑了饭店的综合成本因素,体现了公平原则,并非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也并没有加重消费者的义务;第五,《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第六,饭店客房按照“间/夜”收费早已是国际惯例。请贵院参考以上意见对纠纷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已经删去了“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更换的条款未对收费时间点作明确限制,仅要求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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