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友区安定门外某公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4年,某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的消毒液,经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专家鉴定,授予应用成果二等奖,定名为“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1985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某医院科技成果三等奖。1984年,某医院设立“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劳动服务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1992年6月,某医院出资设立“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销售“u4”消毒液。双方约定,凡今后在“84”消毒液的生产、研制开发及经营销售中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均以某医院的名义,由某医院出面解决。某医院还于1997年3月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形式,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
随着“84”消毒液知名度的提高,在市场中出现了许多仿冒“84”消毒液商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2咖年5月30日发出公函字[2000)笫26号函。要求对仿冒“84”消毒液知名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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