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公用企业 >
强换水表工商喊停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受罚
www.110.com 2010-07-26 11:05

  自来水公司对用户水表实行强制年检,尽管只收11元,却被用户投诉到工商部门,并受到处罚,由此引发了一起自来水公司不服处罚,状告工商部门的行政官司。

  强换水表 工商喊停

  案情起始于2001年3月,河南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决定对城区的自来水用户水表实行强制年检,规定2001年新安装的水表和2000年以前安装的旧水表,能够提供出水表鉴定合格证的,不再年检,提供不出首检和年检鉴定合格证的,公司以换代检,免费提供有鉴定合格证的防盗水表,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换掉的旧水表一律回收。对提供不出鉴定合格证,又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供水。3月至5月份,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用其购买的“汴京”牌水表(每块价28.60元)对方城县城区的部分自来水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收费标准每块水表收代检费和工时费共11元。

  自来水公司虽然一再声称新水表免费,但强制更换水表还是没有得到部分用户的认同,他们认为自己的水表用得好好的,自来水公司却要强制给换一个,还让自己白白交了11元钱,于是拒不更换水表,方城县自来水公司按照规定对这部分用户停止了自来水供应。

  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更换水表的行为,有人向工商机关投诉,南阳市工商局于2001年5月7日对此立案调查。经调查,方城县自来水公司无论水表是否有合格证,一律强制更换成 “汴京”牌水表,并对每户收工时费11元,对不更换水表的用户停止自来水供应。南阳市工商局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送达了处罚告知书,要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处罚。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要求举行听证,并向南阳市工商局递交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南阳市工商局在举行听证后,仍认为方城县自来水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不服处罚 提起诉讼

  方城县自来水公司不服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于2001年12月1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南阳市工商局辩称,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实际上收取了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且事实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已构成了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为用水户更换水表时,仅按收费标准每表收取4元代检费和7元工时费,水表的价格每块28.60元由原告负担,不存在限定用户购买水表的事实。被告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方城县自来水公司强制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水表且对不愿更换水表的用户中断供水的问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是缺乏主要证据和事实依据的。被告辩称原告收取用户工时费11元等于变相让用户购买的说法,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