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公用企业 >
简述公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及依据
www.110.com 2010-07-26 11:05

  简述公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及依据

  公用企业改制有别于传统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后者属于竞争性行业,在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大背景下,将逐步全部退出。而前者由于承担着城市公益性职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国有资本的进退令人关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用企业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国有资本必将长期存在。

  从公用行业角度看,政府作为出资人尽管可能不是公用行业中最有效率的运营主体,但是作为关系民生的公用行业来讲,政府始终是相关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因此在公用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不可能像在某些竞争性领域那样一次性大部分甚至全部退出,其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国有资本的长期存在。

  第二,公用企业改制后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同时必须履行其社会职能。履行社会职能是公用企业的天然属性,其不应当在改制后放弃承担社会职能而仅仅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公用企业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其改制后必然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能。

  第三,公用企业国有资本的部分退出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由于我国过去各地市政公用行业建设投资主体单一且资金缺口大,地方市政公用行业发展缓慢。在公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有资本变现收入作为市政公用行业的追加投资,通过滚动投资滚动发展必将带动地方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的飞速发展。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加速改制的标志

  去年召开的十六大会议中,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赋予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即是重要内容。从过去的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转变为现在的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这充分说明作为地方政府其已经完全享有了出资人的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当地资源的配置需要自行决定所属资产的拍卖、转让。因此在中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重大改革的背景下,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的改制必将提速,作为地方经济布局全面调整的关键一步,地方所属市政公用企业积极稳妥的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经贸委、财政部等部委出台的文件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新的政策导向及操作依据

  十六大召开后,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财企[2002]313号等部委文件的出台,为各地国有企业的改制提供了进一步的政策导向及操作依据。其中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对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而财企[2002]313号文件则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对企业改制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上述文件的出台表明,国有企业正面临改制加速的时期,因此对于国企改制中早已落后一步的公用企业来讲,其更应紧抓机遇,加速产权制度改革。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出台是公用企业改制的重要指导意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