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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软案”看国际反垄断趋势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不久前裁决,微软公司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微软案”:美国反垄断实践的一个转折点

  该案以美利坚合众国、纽约等1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为原告,诉被告微软公司,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微软的市场垄断和捆绑销售行为违反美国联邦及原告各州的反托拉斯法。

  法院具体裁判结论如下:

  (1)微软以反竞争的手段维持其垄断权力。 法院确认微软在世界范围内对pc操作系统发放许可的权力(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5%)构成在相关市场的垄断,使其得以持久地维持远远超出竞争水平的价格而无新的市场进入或竞争对手之虑。法院同时确认微软使用了反竞争的手段以维持其垄断地位,具体体现在:微软通过合同及技术限制迫使pc制造商预装微软视窗和互联网浏览器,限制其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对视窗95和视窗98加以改进的权利,从而实现所有pc系统均须采用微软操作系统;以优惠的交易条件诱使网络供应商推销微软浏览器从而使其竞争对手的浏览器从市场上消失;通过实物交易和各种手段限制开发商协助开发其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等的平台应用软件。微软的行为并非出于任何合理的商业上的考虑(利润最大化),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阻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pc操作系统市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掠夺性,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

  (2)微软1995年6月提出的要求网景公司放弃视窗浏览技术市场的建议具有明显的垄断浏览器市场的意图,在该建议遭网景公司拒绝后微软的一系列反竞争的行为导致了微软垄断二级浏览器市场的“危险的可能性”,这种垄断企图同样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的规定。

  (3 )微软将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搭售)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条关于禁止合谋限制商业贸易行为的规定。法院指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市场上存在不同的消费需求,微软是唯一一家拒绝不附购买浏览器条件地许可销售操作系统的公司,微软利用其经济实力迫使pc制造商和消费者在购买视窗软件时不得不同时购买所搭售的浏览器,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并无技术或商业上的必要性,而仅仅是旨在扼杀竞争,导致网景公司的浏览器市场份额急剧下降。法院特别指出,微软公司所称消费者仅仅支付视窗98的单一价格而免费使用其浏览器的抗辩不成立,因为被许可方包括消费者被迫按整个软件的价格付款,网络浏览器的价格事实上包含在单一价格之内,并非“免费”服务。

  (4)微软与康柏、美国在线、 苹果公司等主要供应商之间的排他性交易安排构成纵向限制,尽管尚不足以完全剥夺网景公司在世界浏览器市场的供货机会,但仍属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二条的垄断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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