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IRB法的实施问题
证券化
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新协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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