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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4-04-09 当事人: 林伟雄、黄伟华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松本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360号东塔7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顺德松本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容桂镇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锦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伯森,中山大学教授。

  原审被告:邓振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东山区寺右南二街5巷1号。

  委托代理人:黎伟贤,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渊梅,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花边岭22号。

  委托代理人:黎伟贤,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松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德松本公司、原审被告邓振强、黄渊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8日,林伟雄与邓振强签订合营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合同书,约定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顺德县容奇镇建立私人(名义挂靠为集体)合资企业,生产经营电器配件(开关、插座)等电工、电器照明设备,合营公司名称为“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地址为顺德县容奇镇环塘街9号,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由双方共同贷款出资,双方各占50%,即各出资150万元,合营公司的商标属双方共有;松本公司的一切企业策划(公司名称和商标)及企业发展计划都由邓振强提供,故邓振强对公司比林伟雄多一成的决定或否定权。

  1991年11月,邓力克为即将成立的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设计了松本电工照明组合标志,邓力克所在的领先设计室向松本电工照明有限公司出具收到设计费1500元的收据。

  1991年11月23日,顺德县容奇镇振华管理区办事处作为组建单位,向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顺德容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12月3日依法予以核准登记。顺德容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的注册资本300万元,由顺德县容奇镇振华管理区办事处历年积累资金投入,法定代表人为林伟雄,经营期限至1992年3月30日。顺德容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但根据上述1991年11月18日的合营合同,该企业实际由林伟雄和邓振强各投入150万元进行经营。1992年1月18日顺德容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向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取消该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的限制。1992年5月9日顺德容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为“顺德市容奇镇松本电工照明实业公司”(即容奇松本公司),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6月8日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1996年7月16日,容奇松本公司以企业转制为由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请求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顺德松本公司承担。在容奇松本公司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顺德松本公司盖章同意原容奇松本公司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由其负责处理。1996年8月7日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容奇松本公司的注销登记。

  1996年6月12日,林伟雄与邓振强订立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股东为林伟雄和邓振强,注册资本300万元,双方各出资150万元,公司的利润、亏损和风险由双方按比例分享和承担,各占50%。6月13日林伟雄签字向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顺德松本公司,6月6日顺德市容奇镇振华顾地塑料制品厂出具证明,由其提供顺德市容奇镇南环路环塘街9号中的6000平方米场地给顺德松本公司使用。6月19日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顺德松本公司的设立登记。1997年8月23日顺德松本公司就其经营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器配件、开关、插座、照明电器。顺德松本公司的股东只有林伟雄和邓振强两名,董事长林伟雄,董事邓振强,董事成员邱丽娟和黄渊梅,经理邓振强,监事邱丽娟。

  1998年10月14日,邓振强、黄渊梅、林伟雄、邱丽娟等人就顺德松本公司的商标的价值(实际是转让给其中的股东的转让价)及公司名称的存续等问题进行了谈判,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998年10月25日,顺德松本公司的公司净资产为37034514.08元。1998年12月9日顺德松本公司因股权转让对净资产进行了处理:顺德松本公司1998年10月25日的净资产为37034514.08元,林伟雄和邓振强各占50%,即18517257。04元;林伟雄承诺给邓振强80万元;林伟雄承受松本商标所有权(65000000元);邓振强接受上海一个单元、各商务驻外办事处、皇冠小车两台、沪AL4657金龙小霸王汽车一台等价值1555020元的顺德松本公司的资产;对比后林伟雄应付邓振强股权款82762237.04元。

  容奇松本公司在存续期间,于1993年1月在第6类(连接器)、第9类(塑料线槽、圆管、调速器)、第11类(民用灯具、排气扇)商品上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松本及图”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626577号、625187号、625258号)。1997年3月28日顺德松本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了上述三个商标。

  1998年7月,顺德松本公司在第9类[电阻材料、电器接插件、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闸合、镇流器、高低压开关板、母线槽、控制板]商品上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松本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5401号),1998年10月顺德松本公司在第9类(电器接插件、整流器、断路器、插头、闸合、插座及其他接触器、启辉器、调压器、控制板、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松本电工(电工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13046号)。

  2000年4月10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工商[2000]10号文件发布著名商标公告,确认松本电工(电工放弃专用权,使用商品为高低压开关板、插座)等16件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工商标字[2000]158号文件向国家商标局推荐松本(使用商品为高低压开关板、插座)等1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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