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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有出版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不正当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8895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鹏,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发,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析,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洪义,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东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双博士图书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36号。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诉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改编权、版式设计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发、刘建析,被告机械工业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周洪义、胡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诉称:我社依法享有《高等数学》第五版上、下册(以下简称《高等数学》)的专有出版权和改编权。1997年,由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邱伯驺、骆承钦主编,我社出版的《高等数学》第三版获得该年普通高等院校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该书是用于高等院校本科生教育的在全国有影响的教材。2002年4月1日,我社与邱伯驺、骆承钦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依法取得《高等数学》的专有使用权和改编权,于2002年7月由我社出版。由被告出版、保定市印刷厂印刷的《同济五版配套习题解析》(简称《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系未经我社允许,抄袭剽窃我社上述《高等数学》的全部习题,并将全部习题解析的侵权图书,该书总计达11.2万字。该侵权图书还使用我社《高等数学》的封面设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社的改编权和封面设计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因我社的《高等数学》原有版次曾获得国家级教学一等奖,在全国各高校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极高的知名度,是知名商品。被告在明知该书是全国流行已久的“经典教材”的情况下,擅自大量抄袭剽窃该书内容,盗用该书封面设计,误导学生,更对我社后续出版、销售《高等数学》习题集产生严重影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亦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销售并收回已销售的《高等数学习题解析》一书,对收回的及尚未售出的该书以及库存予以销毁;二、被告赔偿因其侵犯著作权给我社造成的损失50万元;三、被告就其侵犯我方著作权的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1010元;五、被告赔偿我方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0万元;六、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封存、销毁不正当竞争产品并在《新闻出版报》、《中华读书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承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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