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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V厂与北京F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朝民初字第28622号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富达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中科院917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荣珂,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岩,男,回族,1941年1月4日出生,该厂项目合作顾问,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铁中路铁中3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中科院917小区富达厂。

  委托代理人王观法,北京市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草场地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余志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书杰,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富达装饰材料厂(简称富达厂)诉被告北京鸿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鸿利伟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达厂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岩、王观法,鸿利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志聪及委托代理人董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达厂诉称,我厂生产的“龙王牌”建筑装修耐水胶霸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系列产品,1996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多年来,该产品凭借其特有的耐水性能和简便的施工程序在建筑装修胶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鸿利伟业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与我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以及与我公司产品外包装相同的“施工说明”、“性能简介”,仿照我厂产品外包装的形状及上面的文字、装潢进行宣传,并伪造质检报告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使购买者对其产品与我厂的知名同类产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厂起诉要求鸿利伟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市场上及其库存的全部胶粘剂产品外包装,停用并销毁制作底版,在建材行业小报及《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我厂公开道歉,赔偿我厂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鸿利伟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上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外包装的颜色、文字等也有很大差异,根本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富达厂未举证证明其对“胶霸”名称享有特有的权利,该名称已经成为市场上普遍使用的产品名称。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富达厂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富达厂从1995年开始使用“龙王牌建筑装修耐水胶霸”包装装潢(简称装潢1)。鸿利伟业公司自2000年开始在其生产的“力达牌”胶霸(分瓷砖胶和地板胶)包装上使用的装潢(其中瓷砖胶的装潢简称装潢2,地板胶上先后使用过两种装潢,分别简称装潢3和装潢4),与装潢1存在以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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