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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与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8-05-15 当事人: 赵宗闻、刘思池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072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东民初字第00726号

  原告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620室。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宏,男,1980年8月5日出生,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

  委托代理人卢晴,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

  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B座5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旭,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

  委托代理人徐庆丰,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固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禹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桂华、樊静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宏、卢晴,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旭、徐庆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网站(网址为 //tianyu.enicp.net/)进行虚假宣传,将原告参与的首都机场航站楼工程、奥运临设工程、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写为被告参与,抄袭原告网站上关于脚手架的专业性介绍内容,违法使用原告参与的北京丰台体育中心脚手架工程、原告生产车间、奥运临设工程照片。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20万元;2、被告在其网站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澄清,并赔礼道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网站是北京蜂巢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公司)正在为被告建设的网站,尚未交付被告使用,仍归蜂巢公司所有。该网站不能正常打开,只有在被告要求查看或者修改网站内容时才能打开,他人通过互联网浏览应属技术上的偶然状况。现在的网站域名是蜂巢公司的二级域名,网站建成后,蜂巢公司会为被告申请注册国际或国内的顶级域名。网站上的内容有些是被告提供的,有些是蜂巢公司提供的。原告所述的照片及文字确在该网站上存在,但照片是从百度网站上搜索到的,原告不能证明该照片系其所有。关于文字抄袭问题,内容相同是由于对脚手架专业介绍的表述方式是基本一致的,且由于网站内容随时可以修改,原告不能证明其网站上出现相同内容文字的时间早于被告在建网站,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抄袭情形。关于虚假宣传的问题,被告是在售出脚手架后听到客户述说脚手架被用于首都机场航站楼工程、奥运临设工程、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等,被告在网站上也没有表述曾参与前述工程,原告参与的工程是分包工程而非总包工程,故在相关工程中原告并非独家施工方,不能排除被告售出的脚手架用于前述工程中的可能,故被告不构成虚假宣传。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与北京市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两份、数码照片打印件及北京市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双方在2006年、2007年两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独家为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提供并搭设脚手架。

  证据2、原告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首都机场 T3B航站楼钢网架工程脚手架施工协议》两份,原告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都国际机场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数码照片打印件,以证明原告在首都机场T3B航站楼工程中进行了搭设脚手架工程的施工。

  证据3、原告与北京市丰台体育中心管理处签订的合同,数码照片打印件及北京市丰台体育中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2008年奥运会丰台垒球场临时看台工程所用脚手架及看台系统均由原告独家提供和搭设。

  证据4、付国君代表原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应聘人员登记表,以证明付国君曾在原告处任市场部经理一职。2007年4月起付国君从原告处离职到被告处工作,该人有可能从原告处带走了照片等部分资料。

  证据5、原告脚手架生产车间数码照片打印件3张,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照片系原告所有。

  证据6、原告网站页面打印件,以证明被告网站上使用的两段文字是原告网站页面的内容。

  证据7、(2007)海证民字第11257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通过其网站(网址为 //tianyu.enicp.net/)进行诉称的虚假宣传。

  上述证据经出示,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2、3中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系分包合同,不能证明原告独家承接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工程;对于北京市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市丰台体育中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据系第三方提供,不具有真实性,且不能证明2006年、2007年之前所有涉及丰台体育中心、天安门城楼的工程均为原告所做;对于证据1-3中照片的来源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原告所有。对于证据4中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聘人员登记表的真实性无从核实,被告称付国君已经离开被告公司,其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提供过涉案照片。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三张照片的人物与被告网站上所用照片中人物一致,但不能说明场景都在同一车间,不能证明三张照片均系原告的照片。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网站上的内容可以随时修改、上载,因此不能确定该内容的上载时间,涉及技术的内容在任何一家脚手架公司的说明中均有相同的介绍。对于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认为其在网站上只是陈述在相关工程中使用了自己生产、销售的脚手架,并未表述其参与该工程。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8、被告与蜂巢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书》、委托建设涉案网站的发票及付款凭证,以证明涉案网站系其委托蜂巢公司有偿建设,目前尚未正式启用,该网站不属于被告所有,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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