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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与公益诉讼
www.110.com 2010-07-26 13:21

  公益法与公益诉讼是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在这方面,其代表人物是路易斯·布兰代斯。在一次演讲中,布兰代斯对目前的法律职业发出了责难,他指责“能干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把他们自己变成了大公司的附属,因而忽略他们应尽的义务,即为保护人民而使用他们的权力。”布兰代斯在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首创了将大众利益纳入其辩护实务。布兰代斯的辩论摘要不仅包含法律辩论和引证,而且包含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及经济方面的信息与数据。他在Muller v. Oregon一案中,首次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这类包含公众利益的辩论摘要,从而说服法院维持关于规定妇女一日最多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的制定法。

  但是,公益法并不是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使用这一术语旨在描述公益律师所服务的对象。与布兰代斯所称的作为强大经济利益代表的传统律师不同,公益律师选择代理那些无人代理的个人或团体。由此产生的一个重大结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当然,公益法这一术语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包含了一个宽泛的律师和非律师们的活动领域,涉及民权、民事自由、妇女权利、消费者权利、环境保护等等。但是,通常关于公益律师仍然保留了为弱势人而战的含义,即代理无人代理的和易受伤害的社会部分。

  六十年代兴起的公益法运动造就了为社会正义而奋斗的新一代律师。在此期间,成百上千的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工作者们到美国南部作为自愿者为非洲裔美国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那些为了要求获得与白人平等的权利而被监禁被殴打的非裔美国人。此后,言论自由运动在伯克利展开,学生们抗议越战,在六十年代后期和七十年代,很多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开始寻求在他们的工作中创造出对社会问题具有影响力的价值,他们把自己命名为公益律师,以示与布兰代斯所称的“公司的附属”的区别。

  这些新型的公益律师是那些为社会变革而工作的人们,同时他们承担由这些社会变革在法律领域中所带来的挑战。在水门事件中政府官员的权力滥用也促动了新一代律师的成长,他们是“另类律师”,是具有社会良知的律师。

  新型律师的出现以及在此期间发生的政治权利分散导致了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人遍布全美。此外,这一阶段也出现了新型私人公益律师事务所,它们抵制传统的公司法律实务,充分调动他们的技能以便创造出更人性的、更多的社会正义。在此阶段也出现很多的实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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