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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认定和规制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反垄断法的三根基本支柱是禁止滥用支配地位、控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控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其中,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笔者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范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e Position ),又称市场控制地位,德国、欧共体等对其的定义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以及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①]。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概念是“垄断力(Monopoly Power)”或“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日本《禁止垄断法》使用的相应概念是“垄断状态”;我国台湾的《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概念是“独占”。不同国家对此有着相同的认识:某个经营者或数个经营者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优势或强势,可以凭借这种势力“控制”或“支配”市场,进而对该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重大的影响 [②]。

  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独占(Monopoly)、准独占(quasi-Monopoly)、绝对优势(Sufficient Market Dominance Power)和寡占((OligopolySituation)等。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西方国家曾讨论过不同的标准,如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 [③]。其中市场结构标准以市场份额为核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成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标准 [④]。但市场份额只能说明企业当时的竞争实力,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对有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应建立在对企业的财力、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和市场行为等相关因素进行共同评价的基础上。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界定相关市场,二是确定企业的支配能力。

  1.界定相关市场 [⑤],即从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等不同维度界定企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领域或范围。界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是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步骤之一。

  2.确定企业的支配能力,即具体认定企业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核心指标为该企业的市场份额。由于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独占力量的存在,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确定涉嫌企业市场份额的准确数字是非常关键的。确定市场份额的方法通常是被告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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