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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我国《反垄断法》总则中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本质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的影响,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之一。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里有两层含义:一、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只要企业或者经营者在其相关市场上处于强势状态,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并可从根本上限制、排除竞争,即是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取得支配地位的经营主体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可以是一个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特点。市场支配地位既不同于市场垄断,又有别于市场的普通经营。垄断地位可以完全支配市场,普通经营者没有能力对整个市场施加有效的影响力。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标准是在竞争状态下,企业占有强势地位、具有强大的能力影响市场。

  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反垄断法》禁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状态,而是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具体而言,即《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二,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前提是确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这必然是个难题。《反垄断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原则性标准,即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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