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反垄断法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
www.110.com 2010-07-26 11:01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文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析。

  相关事实

  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确实对原告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

  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就北京书生诉盛大旗下起点中文网所作出的判决相比,本案的判决对以下方面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1) 相关市场的界定;(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正当性之认定。

  (1) 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认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理由如下:

  (a) 相关产品市场:法院认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