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进行急剧改革后的今天, 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利益驱动下, 商业银行以各种垄断方式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却更为明显。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银行依据自身在特定条件下不可替代的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我国应如何认定银行业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这些都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理论
市场是竞争的载体,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换的场所是市场。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 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1 ]1然而,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 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 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 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 2 ] 111如果企业不当地利用其垄断地位, 行使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那么这种行为正是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的典型的垄断行为。
(一) 相关市场的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必须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脱离特定的市场去讨论支配地位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 如何认定相关市场是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相关市场的界定准确与否往往对反垄断案件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必须综合考虑商品的各种相关因素, 主流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产品因素和地域因素方面。在美国和欧盟, 无论判断相关产品市场还是地域市场均采用了SSN IP ( Smallbut Significant Not - 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方法, 也就是在界定相关市场时, 应考虑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的涨价对产品数量的影响。[ 3 ]
事实上, 划分相关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而且具体的划分标准必须依据特定的产品来具体决定。相关市场界定的过大, 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率则较少; 相关市场界定的过小, 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概率则较大。因此, 准确的划分对反垄断案件的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给市场支配地位下了定义,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必须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一般来说,主要通过计算市场占有率作为判断的依据, 我国的反垄断法采取的名称是市场份额。但是, 具体多大的市场占有率才能比较准确的衡量企业的控制力, 实际上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确定的标准。应当注意的是, 市场占有率是判断市场支配力的重要标准, 但不是惟一标准。要更加准确地衡量市场支配力, 必须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例如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该经营者影响相关市场价格的能力、控制销售或者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