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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域名注册纠纷案,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被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2006年下半年,原告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陆续与被告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域名包括“北京现代集团”、“隆鑫工业集团”、“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摩根士丹利”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域名注册后,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黄军华等也多次到市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情况。2008年4月,原告以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铭万公司以及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的域名包含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名称,其注册结果必然导致网络识别标志与现实识别标志的冲突与混乱,并侵犯他人对企业名称或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注册域名过程中,原告一直将域名注册视为投资行为,而被告铭万公司重庆分公司也将域名注册作为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

  据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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