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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www.110.com 2010-07-26 11:03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

  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

  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第5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54条规定了豁免审查的条件:“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不难看出,在外资通过横向并购对中国市场实施占领来势汹汹的情形下,在企业并购问题上,外资开始享受反垄断审查的“超国民待遇”,尽管,这看上去对外资似乎并不太公平。

  二、《反垄断法》对内资并购的规制

  《反垄断法》对内资并购的规制(当然包括外资并购)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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