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在我国现代市场经营中,垄断协议情况十分严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都有着极大的侵害性。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正在加紧进行,《反垄断法(草案)》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反垄断法(草案)》〔1〕第49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预示着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对包括垄断协议在内的、情节严重的垄断行为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对经济法律的附属刑法,一般不予规定明确的法定刑,因此,即使《反垄断法》颁布,对垄断协议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也需隔段时间,由刑法典修订来予以规定实施。而垄断协议犯罪行为是经济垄断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最具危害性,因此,及时对垄断协议犯罪进行研究,及早推进对垄断协议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成熟,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有效竞争秩序,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一、垄断协议罪的概念 垄断协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垄断协议也叫“不正当交易限制”,“联合行为”、或者“限制性贸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对市场竞争秩序危害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其均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法律规则。垄断协议基本含义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者其它协同一致行为方式,对特定市场竞争,共同实施排除或限制的行为。 垄断协议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垄断协议主体是复杂主体,表现在垄断协议行为人必然是两个以上,单一主体不能形成垄断协议。二是垄断协议的内容是限制彼此当事人或行为人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以及排除他人的市场竞争。三是垄断协议的目的是通过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获取市场独占或寡占机会,获取垄断利益。四是垄断协议形式主要是契约(合同)、协定、决议、决定、以及其它协同一致的协议行为。五是垄断协议客体事项主要是针对商品或服务设定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对商品或服务的数量、价格、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对象、销售条件等进行协商、约定(固定)、划分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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