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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1:08

  自然垄断理论使人们坚信自然垄断行业是合理垄断,引入竞争反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并且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在实然状态上多表现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部门,因而长久以来,自然垄断行业都被完全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传统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的豁免包括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两方面) 。但现实生活中,自然垄断行业的创新意识日益萎缩,服务质量越来越差,于是人们对自然垄断理论的正确性提出质疑,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将竞争引入到原来的自然垄断行业。那么,这一切是否意味着自然垄断行业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历史将一去不复返了呢? 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应该如何进行? 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应然分析———合理垄断

  早在19 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阐述地租时第一个提出了自然垄断的概念。穆勒认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制度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是自然垄断形成的原因。自然条件决定论在自然垄断理论的萌芽阶段曾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条件决定论的片面性日益显露。人们开始从经济层面来研究自然垄断现象。法罗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是那些从来就没有发生过竞争以及即使发生过竞争但最终失败的产业。亨利·卡特·亚当斯依据规模效益不变、规模效益下降和规模效益上升三种情况把产业分为三类,认为应该对前两类产业实行市场机制,而对规模效益递增的产业实行政府管制,并把自然垄断的定义简化为产业的规模经济技术状况。建立在上述研究成果之上,经济学家们以规模经济为理论基础和根本出发点,建立了比较成熟的现代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的含义是指由于生产、配送方面的规模经济效应原因,一个单独企业可以比任何数量的企业

  更有效地增加产出。[1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规模经济决定论的观点又受到了范围经济①和成本次可加性的挑战。经济学家重新定义自然垄断:如果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企业的成本方程就是部分可加的;如果在所有有关的产量上企业的成本都是部分可加的,某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即使规模经济不存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单一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就仍然最小,该行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行业。[2 ]

  虽然自然垄断理论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但从其演变过程我们可知:自然垄断的形成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从本质上说应是经济性垄断。无论是规模经济决定论还是成本次可加性决定论,都认为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能达到最小的平均成本,实现最大的生产效率。因为当和需求有关的固定成本很大时,如果能把这些成本分布到市场的全部产品上,那么供应这些产量的单一企业的平均成本可能要比同样有效率的两个企业低,因为每一个企业都将承受相同的固定成本,但两个企业生产同量产品时就只能将各自的固定成本分别加于一半产品之上。显然自然垄断不仅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自然垄断一旦形成,便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拥有很大的沉淀成本。这一特征决定了要进入该行业需巨大的资金投入;决定了该行业具有风险大、回收慢的特性;进而决定了如果在一个市场中只存在一个经营者,它垄断了某一种产品全部的生产,而且是在平均成本最小的水平上进行生产,那么其它经营者已经事实上无法进入这一市场,因为一旦新企业对原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建设,就难以退出市场,必然导致新企业与原有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导致企业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也就构筑了一道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因此,自然垄断的产生、存在都是客观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是“自然”产生的垄断。故而从实证意义上说,如果允许自然垄断行业自由竞争,那么竞争的结果必然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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