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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拐卖儿童获刑 “打工姐”为财再出手
www.110.com 2010-07-13 17:54

  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荣拐卖儿童一案。

  今年54岁的王荣,系四川省来冀的常年打工人员,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1995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2009年3月21日21时18时许,赵荣与同在“成都小吃”上班的工友(系四川老乡)彭红,前往“成都小吃”附近的衡水火车站候车室上厕所,赵荣乘彭红进入厕所之际,将彭红仅5个多月的男婴抱走。随之联系买主,并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出卖。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荣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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