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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孕期和产期工资违法
www.110.com 2010-07-13 16:55

  [案情简介]

  申诉方:颜某某,女,某实业公司工人,申诉方代理人:崔某,某某市总工会副主席

  被诉方: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公司经理

  颜某某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诉实业公司在其生育期间,哺乳期间不按国家规定发放工资。请予裁决。

  颜某某是某实业公司职工。1993年10月颜某某生小孩子时,用去的难产医药费1682元,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一年哺乳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和独生子女每月享受的保健费,均被公司经理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市总工会、劳动局得知颜某某的情况,多次派人去与颜某某所在单位协商,阐明国家有关规定,并书面建议落实颜某某的合法待遇,但一直未能解决,颜的家庭生活因此发生困难。最后,颜某某同意,市总工会副主席崔某或一名工会干部代为代理人为颜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

  1994年12月,市劳动仲裁庭裁定,实业发展公司女工颜某某所申诉的要求合理合法,其所在公司应补偿颜某某应得的26721.5元。至此市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代理的这起劳动争议申诉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工会作为职工代理人为职工讨回公道,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工会法》第1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在与企业行政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毅然挺身而出做职工诉讼代理人,依靠法律程序,取得了公正解决,这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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