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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妇女权益取证难 丰台法院提出相关对策
www.110.com 2010-07-13 17:05

  妇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我国制定了一大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为保护妇女权益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这对研究如何保护妇女权益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通过对三年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的涉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调查,旨在发现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妇女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一、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主要情况

  1、从总体数量上看,虽然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略有下降,但妇女权益保障的形势仍很严峻。

  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刑事案件中,2002年丰台法院审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等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刑事案件共178件,2003年共审理141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164件。在民事案件中,2002年丰台法院共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758件,2003年共审理2726件,2004年全年共审理2174件。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在涉及妇女权益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因第三者插足或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

  2、从案件类型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数量上升较快。2002年丰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130件,2003年审理了179件,2004年审理了113件。其中,因婚姻家庭和恋爱纠纷而使用暴力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较为突出。

  3、医疗等领域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自2002年以来,丰台法院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达到了9件,非法行医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产妇。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非法行医给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

  二、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侵害妇女权益事实证明困难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这种问题在民事案件,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同样存在。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上述四种情况同样难以证明。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上述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第二,有些邻居虽然对上述情况有所了解,但出于维护邻里关系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给自己招惹麻烦,通常也不会出庭作证;第三,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从理论讨论的角度看,有人根据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法律效力。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是,也有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规定认为偷录证据材料不能成为证据。该《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法院认可偷拍、偷录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有的则予以否认。这种认识上的混乱从根本上讲源自对证据“合法性”的认识不同。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妇女权益保护举步维艰。

  2、立法过于抽象,导致离婚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

  另外,由于妇女在就业领域处于实质上的劣势地位,工作难找,报酬高的工作更难找,这就导致一些妇女在离婚后生活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3、低收入、低文化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丰台法院近两年审理的非法行医案件的受害妇女均为低文化程度的外地来京的打工人员或本地收入较低的农民,她们大部分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由于她们收入低,为了省钱,不惜冒险找非法行医者接生。同时,由于她们文化水平低,对非法行医者的违法性及危害性也认识不足,不管诊所是否持有《许可证》,认为只要是“医生”就可以看病,就可以接生,有的甚至协助非法行医者抵抗执法者取缔非法诊所,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甚至丧失生命。

  在强奸案件中,外地来京打工妇女是强奸犯罪的主要受害人。这些外地来京的打工妇女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且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对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打工妇女急于挣钱但又十分单纯的弱点,用招工等各种欺骗手段,寻找机会对打工妇女实施犯罪。

  三、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相关程序法律规定。

  在程序法律方面,对涉及重婚、家庭暴力、虐待等事实认定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适当减轻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

  2、完善《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律规定。

  在完善婚姻法方面,应当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离婚抚养制度,完善对离婚妇女的救济体系。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只要是具有下列条件的一方,法庭就可以裁决提供扶养费:(1)其财产,包括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的;(2)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或者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而子女的状况和环境又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外出工作。另外,我们应当继续完善我国婚姻法已经规定的对离婚妇女的救助制度,放宽其适用范围,提高可操作性。

  在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应当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者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

  3、创造条件,提高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

  只有从根本上消除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妇女权益才能得到更切实的保护。要提高妇女经济社会地位,首要的工作是要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奠定她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文化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就业岗位,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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